二、台灣軍隊的去留問題
兩岸統一後是否允許台灣方面繼續保留軍隊,無疑是關涉統一後中央政府能否對台灣特別行政區進行有效治理,以及台灣特別行政區能否保持長治久安的一個重要問題。倘若台灣方面認為,既然統一後的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中央政府就有責任和義務擔負起台灣的安全和防衛,加之保留軍隊對於台灣來說也是一筆數目不菲的開支,故認為保留原有軍隊並無多少實際意義,那麼問題解決起來就比較簡單。
但是,倘若台灣方面以當年鄧小平的許諾為借口,堅決要求保留自己的軍隊,問題就變得相對複雜,雙方可能會面臨一場艱辛的談判。目前,諸多大陸學者主張統一後取消台灣軍隊,其理由大致有兩條:其一,鄧小平當年的說法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如今時移世易,相關政策也應與時俱進;其二,保留軍隊的說法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參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頁),若未來在“台獨”威脅不消失的情況下,仍然允許台灣保留軍隊,那將與鄧小平的初衷南轅北轍。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可以考慮將台灣軍隊部分取消、部分保留,並將保留部分進一步改造為類似外國憲兵部隊性質的特殊武裝力量。未來究竟如何處理,目前不得而知,但該問題卻是設計“兩制”台灣方案必須預先考慮的問題。
三、台灣“國際空間”的妥善處理問題
如何解決兩岸統一後的台灣“國際空間”問題,是又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通常而言,外交是一個國家中央政府的專屬權力,在某些國家,雖然高度自治地區也擁有某些涉外權力,但一般僅僅是經濟性、文化性權力,而非政治性、主權性權力。所以,未來兩岸統一後,台灣當局以“中華民國”名義與個別國家建立的所謂“邦交”關係將不複存在。正如鄧小平所說,“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參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頁),這一點不容談判。另外,因為某些歷史遺留因素,台灣當局仍是少數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成員,統一後台灣必須及時退出這些組織,或至少更換參與身份和名稱。至於目前台灣當局與某些國家保持的“非邦交實質關係”,統一後必須立即終止,但可以繼續跟這些國家保持經濟、文化上的聯繫和交往。
在以上措施的基礎上,鑒於台灣的特殊性,也為向島內民眾釋放大陸善意,可以考慮在中國外交部內設立一個台灣事務分部,由台灣特別行政區經中央政府授權或委托後,以適當名義繼續“經營”與原“邦交國”的關係,從性質上說,此時台灣特別行政區只是在中央政府的批准下代行部分政治性涉外職權;中央也可考慮允許同中國建交的所有國家可以在台灣設立領事館,以方便台灣與這些國家的僑民和商務往來,並擴大台灣在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的國際影響力;中央還可以考慮在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中給台灣特別行政區留出適當的名額,但常駐聯合國代表必須由大陸人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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