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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起訴黃紹庭涉嫌詐領助理費新聞稿第一頁。(高雄地檢署提供) |
另外針對黃紹庭的李姓妻子涉案部分,高雄地檢署指出,黃姓被告的李姓配偶曾於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間擔任其公費助理,並有參與本案於第二屆向議會申報公費助理及統一提領助理補助費,不過2015年6月至8月、2016年8月至12月出境期間未實際從事助理工作,均未辦理停聘而仍經申報為公費助理。
有關詐領助理費的方式,高雄地檢署指出,例如第二屆助理實領薪資2萬至2萬6000元,申報薪資3萬至4萬元,再由黃姓被告先以服務處一貫作業方式的說詞,使任職助理交出名下薪資帳戶予服務處管領,再由李姓配偶6人填載不實高報薪資以製作相關文件辦理申報。等高雄市議會撥款後,即經助理前往提領並交由黃姓被告統籌運用,或依指示存入扣繳帳戶,以支應黃姓被告私人或服務處電話費、電費、水費等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