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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基本法是香港的出生證和營業執照
http://www.CRNTT.com   2020-04-06 00:18:39


 
  王振民指出,整個起草過程從1985年一直延續到1990年4月,起草委員會多次開會,包括九次開全體會議、25次主任會議、兩次擴大會議、三次總體工作小組會議、73次小組會、五次區旗、區徽會議;兩次全國範圍內徵求意見,香港本地更是隨時隨地收集民意。特別是要指出的是,時任國家最高領導人鄧小平三次接見全體起草委員會委員,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給予了很多支持、指導。

  “基本法是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創造性傑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出生證和營業執照。”王振民總結道,從基本法誕生的過程中也可以看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是國家治理香港總的章程和根本遵循。從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可以得出四個結論:

  第一,基本法的制定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重要方式,是中國的內政。王振民強調,基本法是中國的國內法,在此之前,香港問題是一個國際問題,但中國把中英之間達成的協議法律化、制度化,體現為中國的國內法。他續指,儘管是國內法,但是基本法具有國際意義,是國際間通過和平的手段解決領土爭端問題,創造了一個典範。

  第二,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法律化、制度化,基本法用了4年10個月的時間完成,表達了國家對香港的誠意,是國家對“一國兩制”、對香港全體同胞和香港未來的堅定承諾。

  第三,基本法制定本身是中國內政,在中國內政中屬於中央事權,即只有國家才有權制定基本法。擁有基本法的制定權是國家主權的體現,而香港則不可能自己制定基本法。王振民表示,儘管基本法的制定是中央事權,但在起草過程中,廣大香港同胞充分參與。所以基本法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也是香港同胞對香港未來的規劃,是國家意志和香港同胞意志的緊密結合。

  第四,基本法的制定是香港回歸祖國進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國家應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現和鞏固國家統一的一件大事。過去都是用武力來統一,這次則用法律來統一,重大的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正因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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