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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貴國:氣候問題或成中美競爭合作多邊平台
http://www.CRNTT.com   2021-01-28 10:02:01


  中評社香港1月28日電/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浙江大學國際戰略與法律研究院院長、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王貴國講座教授發表文章《氣候適應或成中美競爭與合作的多邊平台》。他認為:就中美兩國的關係言,美國重返巴黎協定可能成為兩國重塑大國關係的機會和平台。

  美國總統拜登上任的第一天便簽署行政令,推翻前總統特朗普退出2015年的巴黎氣候協定(Paris Climate Agreement;下文簡稱“巴黎協定”)的決定,宣布重返該協定。2020年1月25日,美國氣候變化特使克里(John Kerry)與中國副總理韓正、德國總理默克爾、法國總統馬克龍、英國首相約翰遜等一起在線參加了氣候適應峰會(Climate Adaptation Summit [CAS 2021]),並在會上發言。在世界仍然飽受新冠疫情肆虐、多國經濟復甦前景不確定的情況下,此次氣候適應峰會倍受關注。會前,包括5名諾貝爾獎得主在內的全球逾3000名科學家聯署發表《格羅寧根科學宣言》(Groningen Science Declaration),敦促列國採取更多措施應對氣候暖化,降低天災對普通民眾的威脅。在《全球適應中心科學宣言》(GCA Science Statement)中,眾科學家指出:“我們快速變暖的世界已正飽受愈演愈烈的旱災、火災、熱浪、水患、毀滅性熱帶氣旋等極端氣候的巨大侵擾”。該聲明還指出:“如若我們現在不加快步伐、有所適應——就會出現愈來愈多的貧窮、水源短缺、農業損失和以不計其數生命為代價之移民激增的後果”。

   CAS 2021之所以得到如此關注一方面說明氣候問題已相當嚴重,國際社會必需重視之。另一方面亦是特朗普成為前總統後,美國終於重返此多邊機制,與其他國家共同迎接氣候變化的挑戰。美國重返氣候適應的多邊平台說明拜登政府已決心排除國內政治和經濟兩方面的壓力。眾所周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是緩解氣候問題的核心。此問題在美國歷來爭議頗大,尤其共和黨人和能源界的企業多持反對意見。這也是為什麼特朗普敢於冒國際社會的強烈反對而退出巴黎協定的原因。除了政治因素外,從經濟方面考慮,任何氣候措施都涉及限制或改造煤炭、石油等傳統能源的使用,也涉及再生能源、新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從而也會波及其他經濟領域的表現和走勢。簡而言之,任何有利於改善氣候的措施都需以一些行業、企業乃至個人犧牲經濟利益為代價。當全球都努力在疫後重啟經濟的時候,以經濟為代價的付出對所有國家而言均為困難的決定。美國亦然。

  不可否認的是,我們所處的是一個高度全球化的世界和時代,列國的相互依賴度遠高於歷史上的任何時候。(往期回顧:【薦讀】經濟全球化與全球法治化)很多國際和內國問題之解決都離不開其他國家的合作與支持。其中,氣候問題最具代表性——改善氣候需要所有國家參與。中美兩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也是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兩個國家。據統計,中美兩國的排放量占全球總量的40%。基於此,中國和美國任何一個國家缺席,全球性的氣候適應或治理機制便不可能成功。中國早於2020年9月便宣布,爭取於2030年前使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峰值,並於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現在美國重返此氣候多邊機制,全球性的氣候改善之可能性現出曙光。這也許就是為什麼美國重返巴黎協定受到如此重視和得到廣泛支持的原因。

  那麼,中美兩國共同參與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為主體的多邊氣候機制對世界和中美兩國有什麼影響呢?首先,中美兩國共同參與有助於提高該氣候機制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對全球氣候合作有重要推進作用。其次,這再次驗證了中美兩國合作不僅符合全球化的趨勢而且是實現國際社會良治的必要條件和基礎。曾幾何時,氣候合作曾經被視為中美合作的重要平台。

  就中美兩國的關係言,美國重返巴黎協定可能成為兩國重塑大國關係的機會和平台。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消除貧困,保障糧食安全等直接相關,如何解決氣候問題是國際公共產品。巴黎協定規定,國際社會就此採取措施時,“應當尊重、促進和考慮”列國“各自對人權、健康權、土著人民權利、當地社區權利、遷徙者權利、兒童權利、殘疾人權利、弱勢人權利、發展權,以及性別平等、婦女賦權和代際公平等的義務”。正是因為氣候適應問題涉及全世界每個人的利益,巴黎協定要求所有締約方在增強氣候適應行動方面應加強合作。為實現氣候治理的目標,巴黎協定規定,各締約國應遵循“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具體的講就是每個締約方均需依本國的情況和能力,做出貢獻。列國應相互合作,並應就其所採取的措施向締約方會議報告。(往期回顧:【國人看世界】中美法律戰可期)

  巴黎協定要求各締約方提供的信息應“清晰、透明”,以便其他締約方了解提出報告締約方的具體貢獻。巴黎公約還為各締約方的自主貢獻規定了核算的原則和標準,如其第4條第13款規定,“在核算相當於他們國家自主貢獻中的人為排放量和消除量時,締約方應根據作為本協定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通過的指導,促進環境完整性、透明性、準確性、完備性、可比和一致性,並確保避免雙重核算”。

  作為巴黎協定的共同締約方,中美兩國有合作的義務,同時也有進行合作的共同利益。氣候適應涉及新科技、高科技以及多個經濟領域,中美兩國在合作的過程中,必然也會有競爭關係。在此環境下,如何界定中美兩國各自的條約義務和權利,或是如何在巴黎協定下進行有競爭的合作關係,應可對兩國在其他領域建立新型關係頗多助益。國際法院、世界貿易組織上述機構等在一些涉及環境,包括氣候的個案,將傳統國際法原則適用到可持續發展領域。這些原則有的涉及程序法,有的關乎實體法。這些經國際法院等在實踐中確認的國際法原則必將適用於巴黎協定的執行中。此為中美兩國的合作和競爭關係提供了法律基礎,同時也要求兩國的法律界同仁就之合作,努力完善關乎氣候適應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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