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日前提出,若香港特首改由協商產生,也不算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不需要修改《基本法》。特首林鄭月娥則回應稱,應繼續採用選舉產生。對此您怎麼看待?
葉國謙:我認為梁振英副主席是從理論的角度去探討這個問題,因為我們在制定《基本法》的時候,第四十五條確實講得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所以他說特首是可以協商產生也沒有錯。如果香港出現了梁振英副主席所描述的情況,候選人是美國的棋子、是忠誠於外國的,那麼他能不能通過選舉獲得權力呢?當然是不行。這種情況下,可能我們會轉向協商。如果到了這一步,是不是違反《基本法》?不是。我覺得梁副主席講的是這個意思。
但是在現實方面我們看到,回歸以後,香港所有的特首都是由選舉的方法產生的。所以我們有《基本法》附件一,有最初是四百人、現在是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那麼在現在的情況下,是不是要放棄選舉,走上協商的道路?我覺得這個是不應該出現的,也是走不通的,現在更沒有到這個地步。
如果我們從理論、學術的角度來講,協商完全是沒問題的。但是在現實的情況下,我覺得香港特首還是應該由選舉產生。當然在選舉的設計方面有改革的必要,比如選舉委員會的成員由哪些組成部分、是怎麼產生的等等。選委會第四界別是政治界別,由人大代表、部分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區議員等組成,這方面其實是可以考慮改革的,因為區議會現狀我們很清楚,很多人都是搞“港獨”的,這不改不行,應該有個大幅減少;還有就是政協委員這部分,我們覺得它可以有更多的人加入。從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入手,可以確保行政長官真的是由愛國者出任。這也是中央政府的一個底線。
中評社:您今年打算帶什麼議案上兩會?
葉國謙:我個人比較注重法治,特別是《民法典》出台以後,對我們國家意義重大。我覺得內地經濟發展的快速推進,人民生活水準的大幅提高,其中民營企業功不可沒。但是我發現了很多問題,法律對民營企業的保障不夠,導致民營企業很容易受到外部衝擊。我們也收到了不少投訴,有時公安機關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把民事案件當作刑事案件來處理,大大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我想在這方面提出議案,希望中央政府能夠更多地關注。我國民營企業眾多,對國家經濟起飛十分關鍵,沒有法律保障,它們的權益會受很大損害。《民法典》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但在具體落實上也要加強監督。
另外,民建聯準備了二十多條建議和提案,對粵港澳大灣區、文化等領域都有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