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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中評社 段曉魯) |
記者:特首,你好,想問兩個問題。有指馬俊文原定星期一出獄,是否因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後,收緊了提早獲釋安排,而令他未能出獄?如果是這樣的話,懲教署署長基於甚麼理由不信納他不會危害國家安全?會否公開有關原因?在這個情況下,他是否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第二個問題,垃圾徵費先行先試計劃下星期一開始,有環保團體說,環境局(環境及生態局)和環保署(環境保護署)都沒有參與,是否未能起帶頭作用?當局如何衡量先行先試計劃是否可行?會否有時間表,一旦當局評估計劃沒辦法順利推展的話,不排除會決定延期,甚至無限期擱置計劃?謝謝。
行政長官:我們通過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的同時,《條例》中說明《監獄規則》會作出修訂,而且說得很清楚,如果囚犯是因為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可以獲得減刑。而且條文亦說明,無論該囚犯的刑罰是在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的,現時的新規則都生效,意思是說,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嚴重,我們必須讓所有人都明白,如果犯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不獲得減刑是一般做法,而只會在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才會作出考慮。這正正是要告訴大家,不要嘗試去做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一般是不會獲得減刑,所以不要以身試法。
處理任何此類個案時,懲教署署長當然會按照法律進行,任何人對其決定不滿意的話,可以尋求法律方法,為自己的情況,看看法庭如何看整件事的處理。《條例》已寫得很清楚——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性——所以不要以身試法,亦不要抱著有減刑的可能性,除非懲教署署長真的信納,減刑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至於垃圾收費,昨天,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在立法會的事務委員會已作詳細解釋。政府希望很認真地先行先試,亦希望在14個被挑選出來先行先試的地方深入去試。我們希望看看整體操作方面的結果、參與率,還有運作中所需要考慮的其他配套,之後我們會綜合考慮。我亦要求卓永興副司長(政務司副司長)主持一個跨部門的監察和審視小組,認真監察和審視在先行先試時所涉及的所有情況。我們會很務實地處理這件事情,我相信大家都應給予時間,讓這14個地方進行先行先試。
我們亦會認真進行先行先試,每個地方都會組成一個專隊,專隊會深入留意在整個運作過程中,不同流程所涉及的問題或需要解決的事情,以及市民對於每個流程的認識、參與度和最後的意見。有些會在測試期間觀察運作,有些會透過問卷或詢問意見,確保我們掌握到這14個地方所試的不同領域,包括住戶、清潔工人、物業管理,以及商業營運者的整體運作。我們亦希望完成先行先試後,可以在五至六月向立法會作出這方面的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