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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中評社 盧哲攝) |
《條例草案》還建議加入一個覆核機制,如果處理專案認許申請經批准後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考慮該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問題,法院須主動或應律政司司長要求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新行政長官證明書。
林定國指出,有意見認為擬議的兩階段程序可能浪費資源。“我希望強調這兩個階段的驗證標準與目的並不相同。”在第一階段,行政長官會在認為有確實機會出現例外情況才會發出通知書。這常用的門檻驗證標準有助排除沒有提供或提供明顯不足的理由或證據以證明出現了例外情況的申請,避免讓原訟法庭及其他相關各方浪費寶貴的時間和資源進一步處理或考慮有關申請。在第二階段,行政長官將對他認為相關的因素作通盤的考慮,並對申請人就國家安全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作出一個終極的分析和決定。
而有意見關注《條例草案》沒有要求行政長官在指定時間內決定是否發出通知書或行政長官證明書。林定國解釋,由於每宗申請的複雜程度和其隨附文件及證據的數量可能頗有差別,故難以估計行政長官需要多少時間充分考慮申請並予以決定。規定行政長官於指定時限內決定是否發出通知書或行政長官證明書的做法並不切實可行。“儘管沒有訂明時限,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0條訂明,凡無訂明在某法定時限內辦理的事情,不得作不合理的延擱,行政長官當然會以此原則作為指引”。
林定國同時反駁了一些對《條例草案》錯誤或無理的批評。林定國表示,留意到有說法指《條例草案》剝奪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委聘律師的權利。“我必須再指出,當事人從來都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出庭的權利。香港特區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但法院已在案例中裁定有關選擇權是指從有資格在香港特區執業的律師中挑選律師,而非從沒有資格在香港特區執業的海外律師中挑選其法律代表。香港特區目前擁有一共過百位資深大律師及超過1500位大律師,無論如何當事人亦可從他們中挑選法律代表。《條例草案》絕對符合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和第五條有關尊重和保障參與訴訟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規定,並無剝奪任何人的合法權利。”
“我亦不認同有些意見指出,《條例草案》將破壞香港特區的專案認許制度。我必須再三強調特區政府非常珍視專案認許制度,因這制度容許就適合的案件海外律師在法庭認為符合公眾利益情況下參與本港法庭的審訊,對香港的法理學發展作出貢獻,但這點必須與維護國家安全這根本重要性及凌駕性的憲制責任兩者間取得平衡。我們認為建議的新機制已在兩者之間取得最合適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