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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朱松嶺論以法懲獨威懾力
http://www.CRNTT.com   2024-06-25 00:19:24


 
  中評社:《意見》提到可對“台獨”頑固分子進行依法缺席審判,最高刑法可判處死刑,同時也設置了寬嚴相濟舉措。您認為這些規定主要出於怎樣的考慮?

  朱松嶺:首先,確實審判是針對在逃或在境外“台獨”頑固分子的必要手段。“台獨”頑固分子中有不少人都在台灣地區,或在外部勢力的庇護下躲避法律制裁。依法缺席審判是針對這些人在大陸無法正常出庭的一種必要手段,確保法律的實施不會因為其逃避而受到阻礙。

  其次,缺席審判可以增強《意見》的威懾力和執行力。缺席審判能夠使“台獨”頑固分子即使身處境外也無法逃避法律的追究,增強了法律的威懾力。通過這一手段,可以向其他潛在的“台獨”分子發出明確警告,表明無論逃到哪裡,都逃不脫法律的制裁。

  第三,通過缺席審判可以維護《意見》的司法公正和法律尊嚴。依法缺席審判確保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公正。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在大陸和港澳地區,法律也能夠正常運作,審判程序和結果具有同等效力,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

  對於最高刑法可判處死刑的考量,第一,可以震懾嚴重分裂行為。最高刑法可判處死刑是針對極端嚴重的分裂國家行為。通過設定最高刑法的極刑,可以對嚴重的“台獨”行為形成強有力的震懾,防止其進一步蔓延。第二,這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設定死刑作為最高刑罰,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對於那些頑固且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觸犯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犯罪分子,衹有通過最嚴厲的法律手段,才能有效打擊犯罪,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地位。第三,這是應對特定極端情形的量刑。對於那些造成極其嚴重犯罪後果的“台獨”頑固分子,死刑作為最高刑罰是一種必要的極端措施。它不僅是對犯罪行為的嚴厲懲罰,也是對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莊嚴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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