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就持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司法法律規則深度銜接,發揮“一國兩制三法域”優勢,司艶麗談了三方面的建議:
一是繼續通過司法協助“小切口”,做好法律規則銜接“大文章”。14項司法協助文件基本實現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的全面覆蓋,隨著粵港大灣區建設深入,接下來還要對司法協助的工作要繼續推進,針對粵港澳大灣區特殊的需求,嘗試探索由最高法院授權廣東高院與香港與澳門三方,簽署三方司法協助文件,以實現更緊密、更高效的協助。
除司法協助以外,希望能探索粵港澳跨境糾紛管轄衝突協調機制。目前所簽司法協助安排,總體原則是在尊重三地現有的法律以及管轄權的基礎達成的共識,但是三地管轄權會有交叉和衝突,應當思考如何盡量減少管轄權衝突,目的是想最大程度減輕當事人的訴累,促進形成更加透明、公平、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二是助力港澳發揮法治優勢,擔當“超級聯繫人”重任。普通法在國際金融、航運、貿易等領域,具有同國際規則順暢銜接的優勢。港澳法律制度的獨特性和開放性,可以有效實現與不同國家經貿規則的順暢接軌。在國家構建高水平對外開放、國際國內雙循環新格局中,港澳法律同仁更為熟悉港澳法律制度和國際規則,有利於大灣區打造開放自由的一流營商環境。
期待能夠與港澳法律同仁共同努力完善粵港澳大灣區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打造國際商事爭端解決優選地。
例如在商事糾紛裡邊,可不可以突破現有的一些法律規定,賦予當事人更多的自主權,更多關注用戶體驗。另外,發揮“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優勢,探索制定粵港澳民商事統一辦法,博取內地與港澳民商事法律規則所長,為不同法系的規則銜接提供中國智慧,為全球治理提供中國方案。
三是強化法律專業人才培養,為大灣區法治發展凝聚力量。我們也想以粵港大灣區律師執業機制為契機,探索支持港澳律師在內地參與訴訟活動的務實舉措。例如,能否在港澳律師考試條件上做一些調整,之前也有香港議員提到,目前要求申請粵港大灣區律師執業的門檻是在香港執業5年,這個門檻可能會把一些年輕律師擋在門外。在香港如果工作5年以上的律師,可能已經熟悉了香港環境,反而沒有太多動力到內地執業了。這些都是很好的建議,希望能利用今天的研討會進行進一步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