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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三讀通過 林靜儀:保障病患權益
http://www.CRNTT.com   2024-06-04 14:45:27


林靜儀接受媒體採訪。(中評社 俞敦平攝)
  中評社台北6月4日電(記者 俞敦平)歷經三個會期審查的再生醫療雙法今日在“立院”三讀通過,前民進黨“立委”、台“衛福部次長”林靜儀表示,這兩部法律的通過是各界期待已久的成果,將促進台灣再生醫療的發展與規範,確保病患能夠在安全、合格的環境下接受治療。林靜儀強調,再生醫療雙法的通過,是保障病患權益的重要里程碑,期待未來能夠在這個基礎上,持續推動再生醫療在台灣的發展。

  今天“立法院”會,歷經兩屆“立委”三個會期審查的再生醫療法草案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在朝野共識下三讀通過。

  根據“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條文明定,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恩慈治療有條件免完成人體試驗。為避免無行為能力者被迫提供細胞,代理人做決定應經公證,且胎兒禁止為細胞、組織提供者。

  根據條文說明,恩慈治療是臨床上病情危急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病人,經標準治療無效後,“國內”已無任何可替代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可供治療,或經所有可使用的治療仍沒有反應、疾病復發,或為治療禁忌,而於10大醫藥先進國家、地區已進行人體試驗者。

  通過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有兩類特例情況可以免完成人體試驗,第一是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且台灣尚無適當的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的緊急需求(恩慈治療),第二則是再生醫療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技術。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為限,但顯有益於治療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無行為能力者被迫提供細胞,新法明定應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書面同意,並經公證始生效力。立法說明中則提到,胎兒不做為細胞、組織提供者,羊水、臍帶及胎盤則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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