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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中評社 李子寧攝) |
中評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 李子寧)國務院台辦和相關部門21日下午聯合舉辦專題發布會,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施行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重點條文等進行解讀並答記者問。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意見》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立場,具體可以概括為“嚴密法網、嚴格追責、嚴厲懲處”等“三個嚴”。另外,在堅持總體從嚴基礎上,《意見》也作了一些從寬規定,以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有記者提問到,“台獨”是分裂國家的嚴重罪行,請問《意見》是如何體現從嚴懲處“台獨”頑固分子的?
馬岩表示,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在刑法分則中列在第一章,屬於性質最為嚴重的犯罪,“台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因此《意見》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立場,具體可以概括為“三個嚴”:
一是嚴密法網。《意見》聚焦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固分子,通過梳理、列舉典型的“台獨”分裂行徑,明確了對“台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以精準打擊懲治。同時,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意見》辦理,織密懲治“台獨”頑固分子的法網。
二是嚴格追責。針對“台獨”頑固分子主要活動範圍在台灣地區及外國的情況,《意見》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針對不知悔改、大肆謀“獨”挑釁者,《意見》規定,“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些規定相互銜接,體現了對“台獨”頑固分子嚴懲不貸的堅決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