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同樣因涉嫌詐領助理費案的高虹安在2023年8月14日遭北檢起訴,台北地院將在7月24日宣判,外界關注若高被判有罪就得即刻停職。但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指的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而不是指《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是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楊文科適用)。二是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三是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指的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高虹安最後若同樣能和張肇良當年一樣逃過貪污罪而僅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就不須停職而可以繼續擔任新竹市長。也難怪5月22日高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會向法官喊話表示,“她知道零用金的處理有道德瑕疵,但道德瑕疵不該被上升到貪污犯罪,盼法院公正審判。”
不管24日宣判結果如何,若高虹安看到近兩周來從鄭文燦、楊文科到張肇良的處境,心裡應是毛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