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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在眾人簇擁下走向守候已超過70小時的小草群眾。(中評社 盧誠輝攝) |
台北地院裁定原文如下:
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
一、檢察官係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而本案爭點在於:110年9月9日都委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乙事(下稱系爭20%之容積獎勵),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1.台北市政府以110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之都市計劃所外加20%之容積獎勵、2.111年10月18日台北市都發局所核發之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二、按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先予敘明。
三、就系爭20%之容積獎勵,其客觀上確有違法之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不符合“都市計劃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劃”)、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四、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然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而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認被告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被告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被告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綜上諸情,應認聲請人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