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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辯攻防 桃檢諷鄭文燦律師有洩露證據前例
http://www.CRNTT.com   2025-04-17 16:42:12


鄭文燦今日庭訊後步出桃園地方法院。(中評社 盧誠輝攝)
 
  呂象吾說,檢方本來就不可能把嫌疑人每一則監聽內容都提到法庭上,因為在檢方監聽的過程中,很可能會聽到許多嫌疑人與第三人談論,與本案無關的隱私內容或生活瑣事,例如像是在監聽過程中可能會聽到嫌疑人親友講到自己的保險箱密碼,或是有第三人會提到有關自己的感情糾紛,而這些跟案情無關卻嚴重侵害第三人隱私的資料,適合放在卷宗內讓所有被告與辯護人閱覽甚或影印資料外流嗎?

  呂象吾強調,通保法第18條之1第2項有明文規定,執行通訊監察獲取的內容或所衍生的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及其他程序的證據或用途,因此檢調在彙整起訴相關證據時,本來就不可能把嫌疑人在被監聽期間所撥打的每一通電話,都製作成譯文放到卷宗內,因此檢方認為沒有提出其他監聽譯文的必要性。

  呂象吾最後也批評鄭文燦的王牌律師團已有洩露證據的前例,在本案第一次準備程序庭開始之前,就有特定媒體已經把卷內的通訊監察譯文和證人證詞,在去頭去尾後寫成一篇獨家報導,並且結論還極為有利被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檢方實在很難相信若把所有通訊監察內容,全都給出去讓辯護人影印之後,會不會再次有洩露相關證據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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