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來,幾乎沒有一起重大腐敗案件是通過上述申報發現的。胡長清、成克傑、陳良宇、李金寶、鄭筱萸、韓桂芝、朱志剛、黃松有、劉志華、杜世成、陳少勇、王益、鄭少東、米鳳君、王華元、陳紹基、許宗衡、陳同海等貪官,動輒數百上千萬元的貪腐,既沒有在收入申報制度中被發現,也不是通過考核制度而暴露的。重慶巫山縣交通局原局長晏大彬涉嫌受賄2226萬元,湖南郴州市原市紀委書記曾錦春涉案金額6800萬元,蘇州市原副市長薑人傑受賄1億多元,海南文昌市原市委書記謝明中藏在廣東化州老家的19個密碼箱內的現金2500餘萬元,這些在法庭上被確認的錢財也沒有一項是通過收入申報制度發現的。他們的敗露或者是因群眾的舉報,或者是由他案牽出,或者是中央在巡視中發現。 顯然,管不住問題的制度本身一定存在嚴重缺陷;制約或預防制度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一定存在某種抑製作用發揮的機制或阻礙。綜合起來看,現有制度少了三個關鍵環節:申報結果的公示,申報內容的審查以及對於謊報、瞞報行為的懲治。也就是完善立法制度的嚴肅性、嚴密性和執行的有效性。沒有這些環節,當然無法從中發現問題,防範腐敗。
受以往長期政治掛帥和文革的影響,中國的確存在權大於法,人治淩駕制度之上的慣性問題。長期以來,一些幹部講大話、空話、假話,不誠實,沒信用,家長製作風,導致一些制度流於形式,即便現在一些試點地區的財產申報也是只對內不對外公開。加以制度設計缺乏全面具體的檢查、追究、處罰措施,使得謊報、瞞報、漏報成為幹部隊伍中的一種普遍現象。
而在國外,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已經有100多年的運作歷史。美國上至總統下到三大機構的公務人員必須在任職前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上任後還需每月申報。財產申報必須包括其配偶和撫養子女的有關情況,根據規定必須申報的內容包括各種渠道的利益所得,接受的禮品以及資產和負債等等。《美國法典》和《政府道德法》對違反利益衝突規定和財產申報的違規行為,規定了嚴厲處罰措施。對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者,可對當事人直接進行處罰,司法部對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法院可以判處一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可提供刑事訴訟,最高可以達到25萬美元的罰款,或者是5年的監禁。該制度已經成為打擊腐敗的利器。
曾在葉利欽時代貪污橫行的俄羅斯,自梅德韋傑夫上任總統後,將財產申報作為突破口之一,出台了首部《反腐敗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需要自覺申報個人家庭財產情況。在不涉及國家機密的基礎上,將申報資料在媒體上公開。梅德韋傑夫和總理普京以身作則,帶頭上網曬“家底”公布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從而掀起一股反腐風暴,收到奇效。
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機制之一,是行之有效的反腐敗“陽光方案”。正是這樣,大多數國家對於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有著明確而嚴格的規定。在中國,必須改變官員財產屬於個人隱私的觀念,才能真正心甘情願地做好“國家公僕”。是以,全面實施該制度的相關規定,對於防範腐敗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可以改變只由上級組織有權了解夏季官員財產收入狀況的內部式片面管理;再則,由於中國實行銀行存款實名制,而加大了對幹部財產轉移、瞞報財產的的監控作用;還有,對領導幹部從事“第二職業”、收禮,及追逐職位、職稱、學位、榮譽行賄受賄等不當收入都很容易曝光;而且,公務人員一年一度的財產申報制度使得任何借助權力而獲得的不當收益,在審查中因與正常收益相去甚遠而暴露無遺。也就是說,這是一項易於發現問題的制約機制。
應該說,經過數年的反覆醞釀、調研和試點,可以說現在已經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了。相信中共這次全會正是推出有關整體方案的最佳時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