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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今日下午1點43分抵達桃園地院。(中評社 盧誠輝攝) |
中評社桃園7月11日電(記者 盧誠輝)民進黨籍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桃園市長任內土地開發案涉貪,桃園地方法院11日下午2點第三度召開羈押庭。有別於第二次羈押庭遲到2分鐘才抵達,鄭文燦和律師團今日下午1點43分就到地院門口,提早17分鐘進入地院。檢察官則在下午1點49分才從隔壁的地檢署走到地院,比鄭文燦還晚6分鐘到場。
鄭文燦案桃園檢方與法院大鬥法,地院6日裁定新台幣5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出抗告,高院發回更裁;9日桃園地院再裁定以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再提起抗告,高院10日發回更裁,桃園地院在11日下午2點第三度召開羈押庭。
根據高院裁定表示,原裁定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之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高院裁定指出,原審又以被告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被告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被告之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證人即對向犯均已指訴綦詳,除年近90歲之楊00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已呈現於卷內等,而認被告無勾串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