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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法官轟扁:一人貪戾,一國作亂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11 18:44:19  


  中評社台北9月11日電(記者 康子仁)經過半年多時間審理,台北地方法院判處陳水扁和吳淑珍有期徒刑,併科合計新台幣5億元罰金。合議庭法官痛批陳水扁公開高舉改革大旗,私下行貪腐之實,濫用“總統”職權,公私不分、知法犯法;立意良善之“國務機要費”,竟淪為“總統”之家族零用金。吳淑珍以“總統”夫人之尊,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權勢地位,獲取鉅額私利,公款私用,因此才會判處重刑。

  合議庭判決書指出,審酌被告陳水扁曾任律師、“立法委員”,受外界譽為正義象徵、形象良好,有幸獲取人民信賴,榮登“元首”之位,擔任第10、11任“總統”,現仍享有卸任“總統”禮遇條例之各項尊崇,本應將“作之君、作之師”銘刻於心,秉持“總統”高度,為民表率,殫心竭慮,以“福國淑世為己任”。

  法官批評陳水扁為一己之私,縱容家人與身旁親信,以權生錢,致未能秉持廉潔自守、忠誠“國家”之初衷,將“總統”有權動支,須用於“國家”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之“國務機要費”,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詐領,致立意良善之“國務機要費”,至此竟淪為“總統”之家族零用金。

  又被告陳水扁身為“一國元首”,當知“一家仁,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一人貪戾,一國作亂”、“風行草偃、上行下效”不變之理,卻公開高舉改革大旗,私下行貪腐之實,濫用“總統”職權,上從假借“國家”經濟科技發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資職位,均能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陳水扁此舉,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違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棄人民之託付與期待,難為表率。

  親信權貴有樣學樣,官箴日漸敗壞,主管機關配合浪費公款僅為解決私人財務,“財政部長”必須戒慎恐懼安排私人職位,“內政部長”配合提供標案資料,可見一斑。嗣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複手段將不法所得洗至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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