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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 法界:違背職務收賄 至少判十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02 16:34:40  


  中評社台北7月2日電/特偵組偵辦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被控索賄案,認為被告涉嫌收賄及要求賄賂2項罪名。法界人士指出,對違背職務的行為收受賄賂罪,依法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中央社報道,周刊指稱,林益世兩年前擔任“立委”期間,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取新台幣6300萬元;今年又索款8300萬元,但陳未付款。報道刊出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立即分特他案偵辦,並將陳啟祥、林益世列為被告。 

   特偵組表示,林益世曾就某部分案情表述要自白的意思,但他所說的案情是否與事實相符,仍需要查證。 

   法界人士指出,依目前狀況看來,林益世是“證據揭發到哪裡就坦承到哪裡”,所以自白及繳回犯罪所得對林益世最有利。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違背職務的行為收受賄賂”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法界人士指出,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則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名法官表示,在審判實務中,若被告在偵查中自白,且如有所得而自動全部繳回,會減輕刑度。 

   法官說,依實務走向及“最高法院”的見解,對自白採較寬的認定,起訴前坦承都算數。此外,公務員的裁量範圍難以界定且模糊,要看證據及法官對事實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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