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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銘煌:二戰後條約爭議均涉一中問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6-06 00:38:22  


 
  他說,當時第一顆原子彈下去時,同盟國要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當時日本天皇還在設法拉攏蘇聯,想繼續頑抗,第二顆下去日本受不了,於是開會,1945年8月14日凌晨日本天皇接受《波茨坦宣言》,無條件投降;所以《開羅宣言》當然有效;所以環環相扣,中國東北、台澎等地才會歸還給中國。中國在南京等地接受日本投降,台灣因此光復,從此“中華民國”實質上統治台灣。

  他表示,當時台灣回歸有一個法理問題沒解決;因為台、澎是在1895年4月17日《馬關條約》被割讓的,所以在1951年9 月8日簽《舊金山和約》,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當時條約裡只寫日本自動放棄,台、澎等島嶼,不再用歸還字眼,這是因為日本天皇宣布無條件投降時就已歸還,所以後續的和約內容都是根據日本天皇無條件投降而來,不需再使用歸還的字眼。中國沒派代表參加會議,一是當時只為解決法理上的問題,二是當時中共認為代表中國,所以有國際的因素干擾。

  邵銘煌指出,當時中共極力想參加《舊金山合約》,也想與日本簽和約,但各國不讓中共參與,《舊金山和約》明訂中日需另外自行開會解決,所以日本是對“中華民國”放棄台澎、簽約,才會有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簽署、同年8月5日生效的《中日和約》。至此台、澎的法理問題完全解決;如果日本不言明放棄,那台灣就不會變成中國的領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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