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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富公司。(中評社 資料照) |
王端仁:看一下逕予出租最主要適法性困難在哪裡?
研究員:逕予出租案例好像是以前漁業署要投放人工魚礁或“交通部”施作金門大橋因配合“交通部”公共工程須要向漁業署租用,或是漁業署自身公共工程需要,所以目前需要“國防部”出面來講,因為執行公務船艦需要,請漁業署提供土地。
王端仁:例如剛提到“交通部”金門大橋案,標出來交給“國防部”,請他們再交給廠商……。
研究員:最能夠處理的是這樣,但我不是“國防部”的人。
王端仁:你的意思是要叫慶富去努力喔?我們也可以努力啦!不管“行政院”還是“國防部”,我們都有管道可以去處理這些事,重點是這張公文該怎麼寫?你要“國防部”這張公文怎麼寫?那就把“交通部”之前公文樣本拿出來看。
研究員:“交通部”的公文當時好像有給局裡也有給署裡。
王端仁:沒關係,我們調資料來看,那個是哪一塊?
研究員:就是在機九用地黃色最下面那一塊。另我剛打電話給國產署,國產法是他們定的,看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我看這個是政府的政策,如何處理較適當。
王端仁:我覺得台船較不用擔心,因為現在董事長換人了,鄭董好歹也是以前的高雄副市長,照公家一定是公開標租,這樣公務部門責任較輕,但我也知道可能有其他人來標,但現在要快取得土地使用權惟一的方式就是標租,現走BOT程序不可能年底前完成,你要體認這件事,所以用租的方式處理,另外還有一種解決方法,就是將遠洋港區劃出漁港範圍外,但牽涉的行政程序又很長。
研究員:我問過了,這問過“國產署”表示,如果劃出港區範圍,目前程序差不多半年,國產署也不見得會接,並表示依照“國產”法規定,漁業署表示現在沒有公務使用需求,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出去,但“國產署”認為這目前已是一個漁港,不可能會去管這個港口。
王端仁:他們還是會去設定管理機關,可是“國產署”不願意收回去,既然不收回去,就是馬上劃出港區範圍外後,馬上將管理機關指定給漁業署。
研究員:指定給漁業署?那就只是管土地而已?
王端仁:另外,就是設定地上權的操作,我為什麼要劃出漁港計劃範圍外去設定地上權?設定地上權條件上來講就比較,你標租的話當然我們可以先篩選,你設定地上權其他的人…,對慶富當然是一個負擔啦!可是設定地上權也有個好處,廠商取得地上權後可以融資,我覺得這就是個平衡、一個選擇的概念。
王端仁:劃出港區範圍會較複雜,地方會反彈也較不能接受,所以現在只能走租用的方法。
陳偉志:有沒有可能BOT同時租同時走。
王端仁:不可能用BOT,因為現在法令不足,現在BOT農業設施內現在沒有漁船修造船廠。
研究員:前天已經過了,其實只是時間的問題。
研究員:BOT別人也是可以進來跟你競爭,就像公開標租一樣別人也是可以進來。
王端仁:我是覺得那是兩回事,別人來競爭那跟上一次遇到的一樣,別人也沒辦法用農產設施來送件,(研究員:要用另外的名義),BOT走到第二階段到公開競爭時,也是跟標租一樣啊,別人也是可以進來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