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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5-01-30 16:09:38


新台灣國策智庫召開憲改記者會。(中評社 鄒麗泳攝)
 
  他以日本象徵天皇制為例,天皇從事各種政治行為或政治活動,除了事前必須在“內閣”的主動提示之下才能行動之外,事後也必須得到“內閣”的認可才具備法效果。由此可知,防止虛位“元首”影響“內閣制”的運作,是“內閣制”的必備條件。台灣若要實施“內閣制”,除非改變“總統”直選的制度,否則難以落實虛位“元首”。

  其次,議會“內閣制”的首相與“內閣”成員大多數應由“國會”議員產生。因此,“國會”議員的經歷、能力、素質、操守都必須在選舉過程中逐步形成。長期以來,台灣的“國會”議員專業能力是否能勝任政務官的職務?同時,議會“內閣制”的“國會”議員在當選之後,必須制衡佔“國會”多數的同黨執政“內閣”,這是“內閣制”成敗的重要因素,台灣是否有具備此條件的“國會”及“國會”議員?

  第三,議會“內閣制”是建立在國民、“國會”、“內閣”的金字塔型民主體制上,“國會”的多數黨即可組成“內閣”掌握行政權。因此,多數黨內部若有政爭或派系對抗,即可能撤換首相重組“內閣”,此時民意及國民主權將被排除在外。因此,政黨及其黨格是否足以避免反民主之鬥爭,承擔對國民負責的使命,也是必要條件之一。一方面,政黨政治及“國會”議員與所屬政黨的關係若不健全,倒戈亦可能使執政黨一夕之間變少數,反而由利益結合或分享權力的多數組閣,也就是說在利益交換或少數“國會”議員黨籍變動之下,即可國民不知不覺中產生政權交替的結果,此時民意及國民主權將被排除在外的現象,台灣能否處理此一狀況令人質疑。

  李明峻強調,台灣已實施多次“總統”選舉,民眾習慣選舉“總統”決定政權歸屬。台灣內部在國家認同,憲政體制方面,各黨派仍有極大差異,有必要經由“總統”選舉過程,經由全面性的論議逐漸形成共識,化解兩極化的對立與危機。

  台灣政治、經濟、社會體制仍必須大幅繼續改革,以真正落實民主政治、福利國家的體制。“總統制”的行政權在強大民意支持下,任期固定、政權穩固,可以形成全面革新的主導力量,達成民主改革的目標。另一方面,台灣面臨中國威脅,“總統制”才能集中力量化解危機,面對孤立的國際環境,才能有效反應台灣人民團結的意志。這是其他國家選擇“總統制”或“內閣制”所沒有的特殊狀況,也是台灣應採用“總統制”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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