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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吳淑珍條款 台“法務部”研議中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27 17:03:26  


  中評社台北8月27日電/吳淑珍涉及南港案,引發外界討論非公務員涉貪的法律責任。“法務部”今天指出,對利用不知情公務員犯罪曾研擬“吳淑珍條款”,但遭法界反對,未來將加速修法防疏漏。

  中央社報道,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就扁家南港展覽館案,援引美國前總統夫人希拉里官司,認定吳淑珍屬“事實上的公務員”,利用權勢指示余政憲洩漏名單給投標廠商牟利,依圖利罪判她9年徒刑,併科罰金2000萬元。

  合議題罕見指出類似吳淑珍這種實際賄賂行為,在實務上其實很常見,利用公務員本人不知情的狀況下,透過公務員配偶、辦公室主任、助理、同學、好友等管道行賄,指為“立法疏漏”,有必要加以立法規範。

  “法務部”檢察司長宋國業表示,非公務員利用公務員職權關係,向他人索賄的情形,除非雙方有犯意聯絡,不然無法用貪污罪法辦。因此“法務部”曾研擬“吳淑珍條款”但遭學界反對,未來將加速修法腳步,防止立法疏漏。

  對於判決書點出“總統夫人”具有實質公務員身分、非公務員索賄等問題,廉政署署長周志榮表示,公家機關確實有許多情況是,公務員身邊的家人、朋友向他人索賄,將會調閱判決書,研究相關防貪工作。

  此外,判決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10條對公務員有明確的定義,指依法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但法官援引美國前總統夫人希拉里官司,認定吳淑珍屬“事實上的公務員”。

  法界人士指出,引用國外判決指吳淑珍有屬實質公務員身份,情況相當罕見,而“總統夫人”到底有無公務員身分,此法律見解能否成為通說,還要進一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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