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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蔡英文打算“特赦”陳水扁幾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05 10:44:29  


  中評社台北12月5日電/蔡英文在辯論會中,迴避了“若當選是否特赦陳水扁”的問題;但她在接受英國BBC專訪時表示:“我會根據民意訴求,決定是否對審判過程進行司法覆核。”

  聯合報社論說,陳水扁的貪污犯行是“國恥”。蔡英文若當選“總統”,是否會予以特赦,民眾當然有權瞭解,蔡英文也有義務明確交代;但蔡英文卻完全迴避了特赦的問題,反而拋出了“進行司法覆核”的怪異答案,令人如墜五里霧中。本文將先解析相關問題,再試著梳理蔡英文的答案。

  從蔡英文給BBC的答案可以看出,她在閃避“特赦”的問題。因為,特赦陳水扁必將使台灣社會剝去幾層皮;且陳水扁數案纏身,若要分段特赦數次,更將“國無寧日”。但蔡英文一方面迴避了特赦的問題,另一方面竟又形同承諾在若當選後“會根據民意訴求”,以“決定是否對審判過程進行司法覆核”,這委實是不知所云;且若真正據此而行,她必將引火焚身。

  特赦是“總統”之特權。依據赦免法,若蔡英文當選“總統”並對陳水扁個人已判決有罪定讞之案件給予特赦,其程序是:“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主管部即“法務部”為赦免之研議,然後將研議結果呈“總統”批定;其特赦之實體結論則可能是:“免陳水扁刑之執行”,或“因情節特殊以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褫奪公權部分亦須作出復權之決定。

  特赦是“總統”針對定讞之判決作出處理,其行使與否及做何決定,純係出於政治考慮,非關司法。因此,“蔡總統”只能就陳水扁已判決定讞的案件作處理,但不能干涉尚在審理中的案件,否則就是破壞了“三權分立”而嚴重違憲違法,應受彈劾。

  扁案現今的進度是,在陳水扁的許多貪污案件中,已有一件判決確定,並因此入監服刑中,“蔡總統”可就此案發布特赦;至於其他案子,在“蔡總統”就任期間,或許將逐一定讞,但也可能來不及全部判決定讞。因此,“蔡總統”就職後若要特赦陳水扁,只能處理就職當時已定讞的一案;至於其他案件,就要待一一定讞後,始能逐案處理。也就是說,每逢有一案定讞,就要特赦一次,直到扁案全部結束為止。

  可以預見,每特赦一次,皆必經過一次社會拉扯撕裂,而“蔡總統”的統治地位亦將經一番衝擊動盪;則“蔡總統”四年任期,只消處理陳水扁的幾次特赦,即可鬧得天翻地覆、“國無寧日”。何況,倘若部分扁案係至“蔡總統”任滿下台後始定讞,誰來特赦陳水扁?

  蔡英文迴避特赦問題,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她竟然承諾“會根據民意訴求,決定是否對審判過程進行司法覆核”,卻將使情勢比特赦更複雜與凶險,可謂是變本加厲。首先,什麼是“民意訴求”?屆時必有挺扁及反扁的“民意”,蔡英文將根據哪一方面的“訴求”?再者,“司法覆核”豈能根據“民意訴求”而發動?蔡英文此時承諾將扁案之定讞結果訴諸“民意訴求”,豈非形同逕自宣告在若當選後將以扁案製造社會撕裂,這豈不是引火焚身?

  尤其關鍵者,“司法覆核”其實只是蔡英文自製的詞彙,在現行“國家”法律中查無出處。此事之荒唐,在於蔡英文居然自創“司法覆核”一詞,而竟然欲以此詢諸“民意訴求”,實在是異想天開,視“國事”即兒戲!

  勉強說來,所謂“司法覆核”,在現行法制中,可能較接近對定讞之案“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但是,對已定讞案件,若有審判過程違法之類的問題,絕非“總統”所得置喙,而是應由當事人或檢察官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處理;此與特赦權無關,“總統”絕對不可介入。蔡英文若欲以“總統”地位,主導扁案之再審或非常上訴,並假借“民意訴求”,施壓於法院,這種思考,非愚即妄,切莫引火燒身。

  總之,無論就法律面及政治面而言,蔡英文若欲開釋陳水扁,應以行使“總統”特赦權為宜,而這必須考慮“數次特赦”的政治成本;不此之圖,倘竟欲操作“民意訴求”,進行於法無據的“司法覆核”,台灣必難承受這種司法災難與政治凌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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