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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全在立法院院會宣讀共同聲明。(中評社 黃筱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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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規定,島嶼的定義應是“漲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陸地區域”,沖之鳥面積合計約9平方公尺,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礁石”,只是礁而非島,日方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依國際慣例僅能主張12浬為其範圍,無權主張200浬經濟海域。我東聖吉16號漁船於沖之鳥礁約東南東方167浬作業,該海域為公海海域,日本公務船違反國際慣例,恣意擴張經濟海域,在公海上扣捕“我國”籍漁船強索保證金之海上霸凌行徑,嚴重侵害我人權、漁權及公海權益,對雙方長期友好關係造成傷害,本院表達嚴厲譴責及抗議。
日本政府於公海上多次強扣我漁船危害我人權、漁權及公海權益,嚴重影響雙方關係之正面發展,爰要求“外交部”應即向日本政府表達抗議,強力交涉,確保未來不再發生類此事件,以捍衛“我國”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格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