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馬英九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接觸之國家機密檔案及資料,尚待更多時間完成清查與確認。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對涉及國家機密之退、離職人員之出境,原服務機關必須審酌其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依據該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法律見解,原服務機關必須考量該人員所核定、經管或接觸之國家機密檔案與資料,是否已全數移交或清查完畢。由於馬英九於卸任僅13日即提出出境申請,新政府交接迄今時日尚短,相關清查作業時間尚有不足,本府基於保護國家機密之精神,對本案仍應審慎以對。
(三)香港對我“國家安全”之維護係屬高度敏感地區,卸任“總統”於出境管制期間造訪香港之風險難以管控。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需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會晤之人員”等資料,由原服務機關審酌。因此“所到國家或地區”為准駁之重要考量。依“我國”現今所處國際情勢,並考量“國家安全”及利益,香港對我“國家安全”之維護係屬高度敏感地區,卸任“總統”於出境管制期間造訪香港之風險難以管控。
(四)“國安局”與香港政府相關合作並無前例可循,復以本案時間緊迫,難以與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充分協商。
國家機密保護法自92年2月6日公布生效以來,並無卸任“總統”依該法規定申請出境之前例,然依法對卸任“總統”出國開會、參訪、演講或從事公、私行程,其人身安全應受到保護,並由“國家安全”局提供安全護衛及必要之保護。
卸任“總統”涉密程度極高,對其提供充足的人身保護及安全戒備,與國家機密保護密不可分。惟“國安局”與香港政府有關單位之間的相關合作,並無前例可循,復以馬英九於甫卸任之際即規畫赴港,時間緊迫,政府難以與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充分協商,其人身安全、禮遇等相關事項難獲明確保障,因此更應審慎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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