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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針對北檢指控發出新聞稿回應。(中評社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月2日電(記者 張嘉文)台北地檢署今對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涉“國家安全”法的調查偵查終結,因與周泓旭“共諜”案有集合犯關係,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移請高院併案審理。對此,新黨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周泓旭曾自承自己愛吹牛,如果周說的都是謊話,那更要請北檢還王炳忠等證人清白,否則統派人士家裡有積蓄就會被說成是發展“共諜”組織,豈不真是綠色恐怖,藉所謂“共諜”案製造寒蟬效應嗎?
台北地檢署查出大陸籍男子周泓旭,利用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成立的“星火秘密小組”、“燎原新聞網”,在台發展組織,今天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移請高院併案審理,至於王炳忠等3人遭告發涉案部分,則由北檢另案偵查中。
以下是新黨新聞稿全文:
北檢宣布偵結 王炳忠等人皆為證人 任何含沙射影皆非事實,針對今日(1/2)台北地檢署偵結記者會,新黨回應如下:
一、北檢偵結新聞稿,已明白說明去年12月19日傳喚王炳忠等新黨青年幹部作證的他字案案件,目前已偵查終結,移請台灣高等法院併案審理,而被告從頭到尾就是大陸籍人士周泓旭一人,當天被搜索、傳喚作證的王炳忠等人皆為證人。然北檢此份新聞稿,卻有含沙射影之嫌,誤導社會大眾以為王炳忠等人也是被告,新黨予以嚴正澄清,並表達強烈抗議。
二、新黨一向主張黑白分明,任何人犯法,有證據就辦,但北檢這種做法,故意陷人於不義,太不公道。《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由此可知,被告之自白不得為犯罪之唯一證據。根據北檢今日發布之新聞稿,本案之佐證,聲稱是從周泓旭之隨身硬碟中,復原出的刪除資料裡,有所謂周的計劃書、企劃案等,但這些都是周自己寫的,與王炳忠等人有何關係?裡面又提到的佐證,是指涉林明正、侯漢廷有介紹幾位退役軍人給周認識,但這種介紹朋友與“國安法”所謂“發展組織”的關係,根本天差地遠。新黨認為,如果有足夠證據,就應該辦,而不是含糊地以這種新聞稿對本案作交代。
三、依據民主國家的法治精神,就應該是無罪推定,保障人權。本案在第一時間,經檢調大動作搜索並約談王炳忠等證人後,既未將王炳忠等證人轉列被告,即顯示北檢並無足夠證據,目前也已經偵結。現在網路上及特定媒體,刻意引導王炳忠等人是被告,乃是因為另有民眾提出告發。我們尊重任何人民告發的權利,但亦要在此強調,王炳忠等人早已經過檢調大動作搜索、約談後偵結,清白當然禁得起考驗,籲請北檢一切依法辦案,毋枉毋縱。
四、北檢今日新聞稿中,提到周泓旭在其所寫“計劃”中有“聽黨指揮、戰時管用”之文字,這與名嘴周玉蔻女士在電視節目上所說的一模一樣,這麼專業一致的用語,顯示絕對有北檢或“調查局國安站”的公務人員洩密給周玉蔻。又根據北檢自己所言,本案涉及“國家安全”,洩漏相關案情不僅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偵查不公開,更涉犯《“國家安全”法》2-1條洩密罪,請北檢一定要依法偵辦洩密之周玉蔻女士,並將洩密的公務員查出來法辦。
五、北檢經過大規模偵辦,新聞稿稱將周案另涉“國安法”之犯罪事實交由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621號併案審理,炳忠等人可能因此要到高等法院去作證。呼籲法院就作證程序必須公開,不得再以“國家安全”為由秘密審理,否則周泓旭案一審的判決書到現在還看不到,再加上王炳忠等人被非法搜索,外界現在都將王炳忠等人當被告看待,此種含沙射影的汙衊行為,實在有必要公開審理,否則程序根本稱不上正義,更有檢調洩密給特定媒體人引導風向,毀人名譽之嚴重問題。
六、根據《端傳媒》在去年九月周泓旭被解除禁見後,三次入監對周作的訪談報道,其中提及他自承自己愛吹牛,而且為此必須用一個謊去圓另一個謊。如果周說的都是謊話,那更要請北檢還王炳忠等證人清白,否則統派人士家裡有積蓄就會被說成是發展“共諜”組織,豈不真是綠色恐怖,藉所謂“共諜”案製造寒蟬效應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