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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覆議七大原因。(中評社 張穎齊攝) |
中評社台北6月6日電(記者 張穎齊)“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刑法》等“國會”改革五法,“行政院”5日下午收到函文後,於6日正式提出覆議,將於10日內完成呈文賴清德、送交“立院”的程序。“政院”也提出7大覆議原因,雖強調沒有想與“立院”對立打一架,但措辭強烈。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提出覆議的七大原因,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五、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6日上午舉行院會,會後開記者會,與會的有政委林明昕、“交通部政務次長”伍勝園、“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周志浩、“政院”發言人陳世凱、“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長”林福山、“衛生福利部”國際合作組主任施金水。
陳世凱先宣布,“立院”職權行使法及藐視“國會”罪刑法部分,違反“憲法”的民主程序,有侵害人權之虞,包括審議程序違反程序原則,“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也是“違憲”,“立院”調查、聽證權更侵害人民權益,人事同意也影響法定機關,藐視“國會”罪更違反比例原則,窒礙難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捍衛“憲政”、守護人民權益,民主應經討論,而覆議也並非希望升高朝野衝突,請“立院”再次審議,找出符合“憲法”及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林明昕表示,大家別將覆議當作洪水猛獸、“憲政”危機,“中華民國”“行憲”從蔣介石到賴清德,都有提過好幾次覆議,其實這是兩院良性的“憲政”互動,不是說大家來打一架。窒礙難行部分,比如說“法律上”不可殺人、“事實上”月亮無法摘下來,那此次所謂“國會”改革法則是“違憲”、有瑕疵、草案粗糙、違反“監察院”權力分立、構成要件不明等,所以窒礙難行。
“立法院”改革五法”修正案涉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五部法規。實際內容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制定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以及“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其中藐視“國會”罪、又分別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當中訂定“行政處罰”,以及另外在《刑法》當中訂定“刑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