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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扁家保險箱有缺失 一銀行副董事長遭解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4-27 20:52:14  


  中評社香港4月27日電/由於出租保險箱給扁家過程有缺失,台灣“金管會”27日針對國泰世華銀行開鍘,解除國泰金控指派的國泰世華銀法人代表李明賢的董事職務,李明賢的國泰世華銀副董事長職務也自然解職,而且5年內不得再擔任相關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等,這也是首宗因扁案遭“金管會”解除職務的金融機構負責人。 

  對於國泰世華銀行在處理扁家保險箱出租事宜部分,“金管會”提出3大違反事項,第一、李明賢陳述因知道有銀行在96年5月17日因客戶資料外洩案遭“金管會”懲處,因此,他就以國泰世華銀行副董事長職權,於未取得董事會的授權,以個別董事的身分,逾越董事會與經理部門權責劃分原則,自行指示行員交付特定客戶承租保管室的相關文件,包含租約、客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卡等資料,並由李明賢自行保管,並放置在銀行的總行首長差旅住宿使用的非營業用辦公場所。 

  第二、國泰世華銀行自92年7月28日迄96年9月7日未就文卷表冊的銷燬程序訂定相關規定,直到96年9月7日才增訂,但國泰世華銀在97年度辦理相關文件的銷毀時,仍未依國泰世華銀行文卷表冊的銷燬程序辦理,不利銀行健全經營。 

  第三、按保管箱客戶的開箱紀錄單屬銀行重要文件,相關資料的保存年限,允應考量實務作業,妥適訂定保存期限,不過,經查國泰世華銀行在客戶陳俊英(前“第一夫人”吳淑珍的兄嫂)在95年6月20日清空所租賃的保管室後1個月,即95年7月20日,才訂定“分支機構(含營業部)各類表單保存年限”,將原未訂有保存年限而屬永久保存的“保管箱(室)開箱紀錄單”保存期限,限縮訂定為1年,然後在98年1月15日,為加強內部控管流程,再將其保存年限大幅延長至15年。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表示,由上述違反事實顯示,李明賢未遵循國泰世華銀行分層負責規定,破壞銀行指揮監督系統及內部作業管理機制,有損銀行制度的健全及銀行依制度運作的信賴,有礙銀行的健全經營,違反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因此,林棟樑說,“金管會”除對國泰世華銀行予以糾正之外,亦解除國泰金控指派的國泰世華銀法人代表李明賢的董事職務,李明賢的國泰世華銀副董事長職務也跟著自然解任,而且未來5年內,李明賢不得擔任相關金融機構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及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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