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1日電/陳水扁家族弊案在台灣高院二審宣判出爐,合議庭判陳水扁、吳淑珍夫妻各二十年徒刑,法官指出陳水扁位高權重,應敦促家人、親信嚴守公私分際,卻敗壞官箴,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吳淑珍身為“總統”夫人,非但不能力求清廉反倒公款家用,因而判處兩人各二十年徒刑。
中廣新聞網報道,台高院在科刑理由書指出,陳水扁曾是“總統”也擔任過“立委”、律師,位高權重本應為民表率,卻辱壞官箴,導致社會價值觀及行為觀混亂,甚至以金錢牟利私囊。
台高院發言人陳晴教說,竟對於所專屬並有善用責任的“國務機要費”,放任家人公款私用,藉諸“國家”經濟科技發展、公股投資民營機構職位,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導致主管機關浪費公帑解決私人廠商財務問題,“財政部長”戒慎恐懼安排私人職位,還將不法所得以繁複手段洗到國外,以圖切斷資金來源及犯罪所得,知法犯法。
他又說,吳淑珍身為“總統”夫人非但不能力求清廉,反納公為私,公款家用,藉權勢地位獲取巨額私利,利用金融工具反覆洗錢讓檢察機關難以查緝。“國務費案”發生爭議後,不反省自躬還對昔日下屬施加壓力勾串證據,陳水扁吳淑珍兩人行為嚴重破壞司法信譽,二審各判二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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