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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李全教案“行求賄選”起訴 檢恐難竟其功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4-03 09:02:32


李全教
  中評社台北4月3日電/台南地檢署大陣仗偵辦李全教涉及的議長賄選案,讓外界對司法端正選風充滿期待,不料起訴內容只有“行求賄選”,金流完全沒有交代,不只“雷聲大、雨點小”,也讓李全教及支持者質疑押人取供。

  押人取供? 恐雷大雨小

  中國時報報道,檢方起訴書中,針對李全教向7名議員行求賄選的證據、方法,洋洋灑灑羅列30項,全都是被告供述、證人證詞、通聯紀錄、監視錄影畫面及島內各大報報道及照片。

  片面指證 缺乏金流實證

  問題是,只有被行求賄選的議員片面指證,不僅被告全都否認行賄,多數證人的證詞也只能證明被告曾與這些議員有接觸,但無法瞭解內容;至於通聯紀錄、監視畫面更無法證明有行賄事實。

  檢方在缺乏金流實證下,把推論之共犯自白,意圖作為有罪判決的證據,這在司法實務上很難禁得起考驗。因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告或共同被告之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自白不能當做唯一證據

  且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自白不能做為唯一證據,只憑藉被告或證人自白,若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下,法官應做無罪推定。更何況“最高法院”日前決議,法官並不具舉證責任,檢方在法庭攻防上,須負舉證責任,因此如果檢方無法提供有罪積極事證,在法庭上反將成為守方。

  依司法審理賄選案件的實例,檢方必須查出賄款金流,才能迫使被告俯首認罪。否則檢方所認定的只憑“口頭約定”就要議員背棄同盟,轉投敵營的懷抱,實在很難取信於人。

  況且,趨吉避凶是人的本性,被告及證人很容易在法庭的詰問程序中翻供,並託詞是在檢方嚴詞恫嚇下,才作出不利己的證詞,在法官沒有調查證據義務的情況下,如果擺在法庭上的,僅是起訴書的證人證詞,日後李全教獲有利判決的機會極高,檢方若無法加把勁,找到更積極的證據,這場法庭戰將很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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