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參院決議:
1.重申“台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目前及未來均為美台關係之基石;
2.鼓勵美台所有層級官員依台灣旅行法互訪並與其對口會晤;
3.重申總統應依據包括《亞洲再保證倡議法》在內之各項立法,根據台灣之國家安全所需,常態性移轉國防裝備予台灣;
4.呼籲國務卿積極在國際上支持台灣有意義參與因應公衛、飛航安全、犯罪及恐怖主義等跨國威脅與挑戰之國際組織;
5.承認台灣為全球反恐(包括作為全球反制ISIS聯盟之完整夥伴)及對抗全球挑戰(透過GCTF及其他倡議)之夥伴;
6.籲請總統探索與台灣擴展及深化雙邊經貿關係之機會;
7.強調美台緊密民間關係之重要性,包括過去60年來支持數以千計學者與受獎者交流之“傅爾布萊特計劃”;
8.歡迎台灣納入美國“免簽證計劃”及“全球入境計劃”,使自台赴美更為簡便;
9.肯定美國在台協會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在支持美台共同利益上所達成之重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