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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導遊不知司機喝酒自焚燒車(QA全文)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9-10 16:53:07


 
  廿三、為何警員林○華與大貨車司機黃○煒無法自車外打開安全門?

  答:依錄影畫面顯示,警員林○華、大貨車司機黃○煒於搶救時,確實無法開啟遊覽車左後方安全門。為釐清左後方安全門內是否加裝防盜鎖(俗稱暗鎖),本署會同“交通部”公路總局人員等,於事發當晚8時許進入車體內部勘驗,發現安全門內確實有加裝“防盜鎖”,下方並連接“金屬彎勾”以方便拉動;另有“安全門開關”外亦有“防誤觸玻璃裝置”,但“防誤觸玻璃裝置”並未被開啟,顯見事發當時並無人正確開啟安全門。另安全門內側裝有“鐵鍊”,意使安全門無法自外開啟,本署勘驗時,鐵鍊係呈現下垂、未繫上之狀態;而左後方安全門依正常操作程序,可由內而外開啟。此外,安全門旁原緊貼2具罹難者遺體,據3名殯葬人員到庭證述,因遺體僵硬、空間狹小,搬運困難度極高,須適度清理周邊物品,是否於搬運時曾碰觸“金屬彎勾”,而使“防盜鎖”之閉合狀態有所改變,或罹難者情急逃生時,曾改變“金屬彎勾”或“防盜鎖”之狀態,均已無從探究。而警員林○華、大貨車黃○煒搶救時,持滅火器敲擊安全門之外部把手致其損壞,本署無法勘驗安全門得否自外開啟,也無從判定“防盜鎖”有無上鎖。

  廿四、遊覽車安全門加裝防盜鎖、金屬彎勾、防誤觸玻璃裝置及鐵鍊之原因為何? 為何於定期檢驗無法查覺?

  答:為夜間防盜,該車安全門已加裝防盜鎖、金屬彎勾、防誤觸玻璃裝置及鐵鍊,遊覽車安全門檢驗並無防竊盜裝置項目及規範,故未列入車輛定期檢驗項目,此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105年8月18日北市監車字第1050060399號函復在案。

  廿五、遊覽車是否備妥足夠之滅火器與車窗擊破器?相關規定如何?

  答:(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五“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汽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應有滅火器規定”,大客車軸距4公尺以上,配附滅火器2具;附件六之一“新型大客車身各部規格規定”一、(一)及十之規定,甲類大客車係指軸距逾4公尺之大客車,須有至少3具“車窗擊破裝置”,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105年9月6日北市監車字第1050066713號函附卷可參。
   
  (二)經查該遊覽車底盤係由“順益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全車由“森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打造,於99年7月27日由“勝境通運有限公司”持“交通部”核發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申請領牌登記,於100年11月23日過戶予玫瑰石公司。事發後勘驗發現該車於駕駛座後方及左後方安全門階梯旁,各有1具滅火器,此有領牌登記書、“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參(檔案編號:I16G19M1)。該遊覽車之軸距為580公分,屬甲類大客車,設置2具滅火器已符合相關規定。
   
  (三)另於遊覽車乘客座右側第3排座椅下,尋獲擊破器之金屬頭1只,原塑膠把手已燒熔無存,其餘車窗擊破未尋獲。該遊覽車嚴重燒燬,且因救災需要,現場已遭破壞,究竟該車配備多少車窗擊破器,已無從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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