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19日電/高市長陳菊等人被控氣爆發生未第一時間到現場指揮,涉及廢弛職務釀災罪,18日氣爆案偵結,雄檢認定陳菊等人並無疏失,處分不起訴;當初准許埋管的前市長吳敦義,則因埋管核准權責只到工務局養工處長,吳未參與相關決策,獲簽結。
中國時報報道,檢方指出,陳菊在事發當晚9時許結束旗津行程,返回官邸途中行經二聖、凱旋路看到冒白煙,當下原以是噴登革熱藥,但仍請隨行的謝姓秘書前去了解;隨後不斷與謝多次通話,依舊無法獲悉是何種氣體外洩,改致電給有環保專業背景的副市長劉世芳,要其了解狀況。
大夥人一直等待毒災應變隊的檢測結果,11時50多分,謝秘書再向陳菊回報可能是烯類,電話一頭傳來“爆炸了”;陳菊立即通知官邸警衛要隨扈載她到前鎮區的災變中心,並向台南、屏東縣市長及軍方求援,所有局處長也在半小時內抵達,啟動緊急醫療系統。
檢方認為,阻止氣爆發生關鍵,在於能否確認外洩氣體的種類、來源,而高市府、消防局、環保局等公務單位,並沒有拒不到場或不協助處置,對陳菊、副市長劉世芳、消防局長陳虹龍、環保局長陳金德、勞工局長鍾孔炤均予不起訴。
至於吳敦義與中油公司董座林聖忠及高市府相關局處等簽結部分,檢方指出,吳當時雖任市長,但高市府組織內各局處有其職掌,埋設管線的層級僅至工務局養工處長,並很難認定他當市長時有何預見發生公共安全相關意外而致人死亡之不確定故意的可能性;林聖忠則因埋管時並非中油董事長,難認有因果關係。
檢方另以市府投入救災,折損7位警消人員、33位公務人員受傷為由,認為實難苛責到場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有何刑責,查無消防、環保、工務、捷運等局所屬人員,有故意廢弛職務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