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獨有到共有:九二共識外部化
兩岸以九二共識為原則,雙方依各自憲法“互不分裂主權、互不漠視治權”,並以此尋求“承認彼此治權、共享對外主權”的合情合理之道。兩岸在外部互動上將“中國”還原為兩岸共有的中國,在國際交往上共享“中華國家性”,並在多邊組織形塑對等而不對稱的身分及權義地位:
共有“中國”的具體論述為,兩岸主權重疊,依各自憲法互不視彼此為“他國”,將各自國際交往行為,視為內部“治權”分享的外部延伸,“主權”並無分裂之虞。在具體操作上,將目前台灣以“實體”參與多邊組織所積累的個案加以通案化,形成“實體模式”。以APEC與WTO的模式為參照,在欲參與的組織內,以通過決議、類比既有成員類型或增列參與類型的方式,讓台灣成為具個別的締約方地位的成員,以利參與組織內多邊立法與議事的審議與表決,大陸則維持其既有會員體的權義。如此,法理上符合九二共識論述;操作上以“屋頂”論述解決台灣的定位問題。
大陸方面在實務上停止於國際社會繼續追求對台灣方面在國際人格上的完整繼承,並將邦交休兵延伸到國際組織,當下大陸方面在各國際組織停止尋求商簽或推動變更Chinese Taipei名稱及地位的備忘錄或決議案。
(二) 從分治到共治:九二共識法制化
在兩岸內部治權上,進一步正視雙方已遂行之公權力合作及默認其行使效力背後的公權力主體。現階段國共兩黨可商簽界定當前政治定位的“綱領性文件”,並參照ECFA創設“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前例,設置“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 一方面作為兩岸各項互涉議題的設定與探討機制,二方面賦予類似“條約監督機構”之觀察功能,評估各自內部配套法制的增補、對接、履行與解釋。如此,藉由逐步夯實兩岸互涉法制而形成制度化。
當時機成熟時,將現有兩會機制夯實為兩岸可讓渡部分公權力的“兩岸法人”,負責協處與監督涉及兩岸往來的各種政經社會議題及其解決。待該機制運作成熟,兩岸議題亦涉及第三方時,再思索如何賦予部分國際法人地位。
大陸完善現行涉台法制體系的定位與整合。大陸可制定台灣法或充實反分裂國家法,使之成為大陸對台法制的頂層設計。除宣示兩岸終止敵對、進入和平發展時期外,亦確立台灣當局政治與法律“實體”的定位,針對當前(統一前)台灣當局旗歌等相關政治符號,甚至仍具有國際人格的事實加以定位,不再視青天白日滿地紅的旗幟為異端。一方面有助於大陸正視“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二方面化解大陸至今仍無法將台灣政治定位法制化的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