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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與相關部門於6月21日下午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 |
中評社北京6月30日電(評論員 喬新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簡稱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法律條文包含了兩個法律規範,一個是分裂國家罪;一個是煽動分裂國家罪。司法實踐中,刑法是一般性的規定,具有普遍適用性。202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的通知(簡稱通知),旨在解決刑法適用的問題。既沒有擴大解釋,也沒有限制和縮小解釋,而是針對台灣問題,就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
這充分說明反對“台獨”已經從政治層面進入法律層面,嚴格依照刑法和《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定,依法解決台灣問題。五個部門出台的意見,超出了傳統司法解釋的範疇,是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一步闡釋中國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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