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軍控、裁軍與防擴散努力》(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5-09-01 12:48:32  


五、積極參加國際防擴散努力 

  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擴散是國際社會面臨的共同任務。中國堅決反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積極參與國際防擴散進程。中國已參加了防擴散領域的所有國際條約和相關國際組織,並與其他國家和有關多國出口控制機制積極開展交流與合作。中國積極參與國際社會解決有關防擴散問題的外交努力,推動通過對話與合作,以和平方式解決相關問題。 

  履行防擴散國際義務

  自1992年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以來,中國忠實履行條約各項義務,致力於維護和加強條約的普遍性、有效性和權威性,努力促進條約防止核武器擴散、推進核裁軍進程、促進和平利用核能三大目標。 

  1984年,中國加入國際原子能機構。1988年,中國與該機構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關於在中國實施保障的協定》,自願將部分民用核設施置於機構的保障監督之下。1998年,中國與國際原子能機構簽署了保障監督協定的附加議定書。2002年初,中國正式完成該議定書生效的國內法律程式,成爲第一個完成該程式的核武器國家。 

  1991年11月,中國政府宣佈,在連續的基礎上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通報中國向無核武器國家出口或從無核武器國家進口大於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況。1993年7月,中國正式承諾,在自願基礎上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通報所有核材料的進出口、核設備及相關非核材料的出口情況。1996年5月,中國承諾不向無核武器國家未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核設施提供幫助,包括不對其進行核出口,不與其進行人員與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目前,中國已將進口國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全面保障監督作爲核出口條件。 

  中國高度重視《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在防止化學武器擴散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中國頒佈了一系列法規,制定了配套的管制清單,形成了一整套對公約附表化學品的生産、經營、使用及進出口活動的有效管理機制。中國與其他締約國在附表化學品進出口領域保持溝通,及時核實澄清進出口資料,嚴格執行公約關於向非締約國轉讓附表化學品的規定。 

  中國嚴格履行《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義務,頒佈了一系列法規,對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 

  發展與多國出口控制機制的關係 

  中國重視多國出口控制機制在防擴散領域發揮的重要作用,積極與這些機制開展對話與交流,學習和借鑒其有益經驗和做法。 

  1997年10月,中國加入“桑戈委員會”。2004年6月,中國加入“核供應國集團”,嚴格按其準則和清單實施出口管制。 

  2004年2月和5月,中國與“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分別在巴黎和北京舉行了兩輪對話會,就導彈領域的出口控制制度、控制清單、執法情況及中國加入問題進行了交流和磋商。2004年9月,中國正式申請加入“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 

  中國還與“澳大利亞集團”保持接觸和交流。雙方分別於2004年3月和2005年3月舉行了兩輪磋商,就生物和化學領域防擴散形勢、《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履約情況、“澳大利亞集團”運作情況、中國防擴散政策和出口管制措施等交換看法。 

  2004年4月和2005年5月,中國同“瓦森納安排”在維也納舉行了兩輪對話會,就常規武器及相關雙用途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管制原則、清單及“最佳操作規範”等問題深入交換意見,雙方同意將此對話機制化。 

  開展防擴散交流與合作 

  中國重視並積極開展雙邊防擴散交流與合作,借鑒其他國家在防擴散領域的有益經驗和做法。中國與澳大利亞、法國、德國、日本、韓國、巴基斯坦、俄羅斯、英國、美國以及歐盟等保持著磋商與交流。2004年12月,中國與歐盟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歐洲聯盟關於防擴散和軍備控制問題的聯合聲明》,雙方相互確認對方爲裁軍和防擴散領域的重要戰略夥伴,並確定了優先合作領域。中國還嚴格按照防擴散政策和出口管制法規,通過情報交流和執法合作,與有關國家聯合打擊擴散活動。 

  中國支援有關地區組織和機制在防擴散方面發揮作用,以建設性態度參加了有關交流與對話,探討在地區層面解決擴散問題的有效途徑。中國參加了東盟地區論壇加強防擴散的努力。中國將與美國、新加坡於2006年共同承辦東盟地區論壇防擴散研討會。中國願與各方繼續保持溝通與協調,共同推動地區防擴散進程。 

  推動聯合國發揮重要作用 

  作爲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支援聯合國在防擴散領域發揮重要作用,促進國際共識,深化國際合作。 

  1992年初,聯合國安理會發表主席聲明,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定爲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中國在聲明起草過程中發揮了建設性作用。 

  2004年4月,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第1540號決議。該決議是安理會通過的第一個專門的防擴散決議,有利於在現有國際法基礎上推動和加強國際合作,妥善解決非國家行爲者獲取和販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和相關材料的問題。中國積極參加了決議磋商,提出了許多建設性建議,爲通過該決議作出了重要貢獻。2004年10月,中國根據決議要求提交了執行決議情況的國家報告,從立法、執法及國際合作等方面詳細介紹了中國政府爲防止和打擊非國家行爲者的擴散活動所採取的措施。 

六、加強防擴散出口管制  

  有效的出口管制是實現防擴散目標的重要手段。作爲一個具有一定工業和科技能力的國家,中國在這一領域採取了極爲負責任的政策和舉措。經過多年努力,中國的防擴散出口管制完成了從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轉變,相關出口管制做法已與國際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防擴散出口管制法規體系

  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逐步建立起涵蓋核、生物、化學、導彈等相關敏感物項和技術及所有軍品的完備的出口管制法規體系。在核領域,中國政府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在生化領域,中國政府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在導彈領域,中國政府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在軍品出口領域,中國政府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中國的出口管制法規廣泛採取國際通行的許可證管理制度、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制度、清單控制方法、全面控制原則等。爲降低擴散風險,相關法規還規定,核出口、監控化學品及軍品出口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少數貿易公司專營。所有法規均對違法出口行爲規定了具體的處罰措施。 

  上述法規的管制範圍與國際通行做法基本保持一致。例如:核領域清單已與“桑戈委員會”、“核供應國集團”的清單完全一致,並將根據“桑戈委員會”及“核供應國集團”清單的變化不斷進行相應調整;生化領域清單與“澳大利亞集團”的清單基本一致;導彈領域清單與“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的附件基本一致。在出口管制實踐中,中國政府的出口管制主管部門還可依法對上述清單外物項和技術的出口實施臨時管制。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也爲中國的防擴散出口管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防擴散出口管制機構 

  中國的防擴散出口管制涉及諸多政府部門。目前,各部門之間已形成了明確的分工和協調機制。 

  中國的核出口由國防科工委會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進行管理。軍品出口,其中包括導彈和直接用於導彈的生産設施和關鍵設備的出口由國防科工委和國防部有關部門會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進行管理。 

  核兩用品、生物兩用品、有關化學品,以及用於民用目的的導彈相關兩用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由商務部會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進行管理。其中,核兩用品、導彈相關兩用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由商務部會同國防科工委進行審查;與動植物相關的生物兩用品和技術的出口,由商務部根據需要會同農業部進行審查;與人相關的生物兩用品和技術的出口,由商務部根據需要會同衛生部進行審查;生物兩用品的相關設備和技術,以及有關化學品的相關設備和技術的出口,由商務部根據需要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審查;監控化學品出口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進行審查。 

  涉及外交政策的敏感物項及相關設備和技術的出口,由上述主管部門會同外交部進行審查。對國家安全、社會公衆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出口專案,主管部門還將會同其他部門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海關總署負責上述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監管工作,並參與相關違法出口案件的調查處理。海關有權對出口經營者出口的貨物是否屬敏感物項和技術提出質疑,並要求出口經營者按規定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辦出口許可或不屬出口管制範圍的相關證明。 

  嚴格執行防擴散出口管制法規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執法,採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確保出口管制法規的貫徹落實。 

  2002年11月,商務部制定《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12月,商務部與海關總署聯合制定《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上述辦法規範了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經營及許可證的申請、審批、發放、使用和驗核工作。2004年1月,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啓動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電腦管理系統,實現了許可證的審批、發證機關與海關監管部門的聯網,大幅提高了對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監督管理能力。 

  商務部和海關總署依據核、生物、化學和導彈領域的出口管制清單編制了包括658項物項和技術的《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其中34%已確定海關編碼。中國海關還將高科技設備廣泛運用在通關監管的各個環節,極大地提高了現場海關的執法能力和檢查效率。 

  有關出口管制主管部門聘請核、生物、化學、導彈領域的專家,建立了“國家出口管制專家支援體系”,以幫助政府主管部門在出口審批過程中對相關物項作出準確、科學的判斷。 

  在防擴散出口管制工作中,中國政府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於涉嫌違法出口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個案,政府主管部門均進行認真調查,並依法處理。自2002年底以來,中國政府共查處了違法出口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各類案件數十起。主管部門已將涉案企業列入“關注名單”,防止其再次從事此類活動。 

  2004年5月,中國政府建立了跨部門防擴散出口管制應急協調機制,詳細規定了相關出口管制部門在處理緊急防擴散出口管制案件時的職責、分工及處理程式,爲迅速、有效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機制保障。 

  加強出口管制法規宣傳和企業教育 

  中國政府重視對出口管制執法人員,尤其是基層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以提高其依法實施出口管制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有關出口管制法規頒佈後,商務部對地方各級商務主管官員進行了全面的政策法規培訓。在違法出口案件的多發地區,商務部還不定期舉辦出口管制政策法規和執法專項培訓。2004年5月,海關總署聯合有關防擴散出口管制機構對全國海關現場官員進行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的政策法規培訓。 

  中國政府採取各種措施對企業宣傳和普及防擴散法規,提高其知法守法和自律意識。主要措施包括:在政府主管部門網站上全面公佈出口管制法規;通過定期舉辦防擴散政策法規培訓班、講座、發放宣傳冊等形式向出口企業宣傳出口管制政策、法規及出口審批程式,要求企業認真執行,依法經營;設立熱線電話,及時爲企業答疑解惑;對違法出口企業進行查處並予公佈。 

  中國政府鼓勵並指導企業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防擴散出口管制機制,落實防擴散工作責任制。一些企業成立了防擴散出口管制辦公室,負責宣傳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企業具體落實措施,監督本企業的科研、生産、經營活動,確保企業遵守國家法規;實行問責制,由企業法人對本企業防擴散工作負責,企業相關部門的管理者和員工簽訂責任書,履行防擴散義務。中國政府還鼓勵企業對外開展出口管制經驗交流。 

  防擴散出口管制是一項長期工作。中國政府將繼續不斷完善防擴散出口管制法規,加強出口管制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機制,加強法規宣傳和對企業的教育培訓,爲國際防擴散努力作出應有的貢獻。 

  附 錄 

  附錄1:中國參加的軍控、裁軍和防擴散條約 

  核領域: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條約》第二附加議定書(1973年8月簽署,1974年6月交存批准書)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二、第三附加議定書(1987年2月簽署,1988年10月交存批准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關於在中國實施保障的協定》(1988年9月簽署,1989年9月生效)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1989年2月加入)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條約》(1991年2月加入)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92年3月加入) 

  《核安全公約》(1994年簽署,1996年4月批准) 

  《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第一、第二議定書(1996年4月簽署,1997年10月交存批准書) 

  《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1996年9月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關於在中國實施保障的協定的附加議定書》(1998年12月簽署,2002年3月生效) 

  化學領域: 

  《關於禁止發展、生産、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1993年1月簽署,1997年4月交存批准書) 

  生物領域: 

  《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産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1984年11月加入) 

  常規領域: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爲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及其所附第一、第二、第三號議定書(1981年9月簽署,1982年4月交存批准書,2003年6月批准公約第一條修正案,同年8月交存批准書)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爲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修正議定書》(修訂的第二號議定書)(1998年11月交存批准書)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爲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所附的《關於鐳射致盲武器的議定書》(第四號議定書)(1998年11月交存批准書)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所附的《關於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支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補充議定書》(2002年12月簽署) 

  其他: 

  《南極條約》(1983年6月加入) 

  《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太空活動的原則條約》(1983年12月加入) 

  《關於登記射入外太空物體的公約》(1988年12月加入) 

  《禁止爲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2005年6月加入) 

  附錄2:中國防擴散出口管制法規 

  核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1997年9月頒佈,2001年6月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1998年6月頒佈) 

  《核産品轉運及過境運輸審批管理辦法(試行)》(2000年1月頒佈) 

  生物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2002年10月頒佈) 

  化學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12月頒佈) 

  《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1996年5月頒佈,1998年6月進行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7年3月頒佈) 

  《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1998年6月頒佈) 

  《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2002年10月頒佈) 

  導彈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2002年8月頒佈) 

  軍品出口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1997年10月頒佈、2002年10月修訂、2002年11月頒佈《軍品出口管理清單》) 

  敏感物項: 

  《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2002年11月頒佈) 

  《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2003年12月頒佈) 

  《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03年12月頒佈) 

  其他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頒佈,2004年4月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頒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頒佈,2000年7月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12月頒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2月頒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2月頒佈) 

  附錄3:中國與有關國家達成的裁軍和建立信任措施協定 

  《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保持和平與安寧的協定》(1993年9月簽署) 

  《中俄關於預防危險軍事活動的協定》(1994年7月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俄羅斯聯邦總統關於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將戰略核武器瞄準對方的聯合聲明》(1994年9月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的協定》(1996年4月簽署) 

  《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協定》(1996年11月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1997年4月簽署) 

  《中美兩國國防部關於建立加強海上軍事安全磋商機制的協定》(1998年1月簽署) 

  《南海各方行爲宣言》(2002年11月簽署) 

  《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實施辦法的議定書》(2005年4月簽署)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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