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料:有關臺灣光復的國際法文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5-10-24 17:05:43  


  誕生在二戰硝煙中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兩份重要的有關臺灣光復的國際法文件,為臺灣在1945年10
月25日回到祖國懷抱提供了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1943年11月26日,中、美、英三國首腦正式簽署了《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宣告:“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的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隨後,《宣言》內容得到了同盟國另一重要成員蘇聯的承認。
   
  《開羅宣言》是第一份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臺灣是中國領土的國際法文件。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後蘇聯亦參加)又共同簽署了《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項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當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向議會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國投降。10月25日,同盟國中國戰區臺灣省受降儀式在臺北舉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國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劃入中國版圖。至此,臺灣、澎湖重歸於中國主權管轄之下。
    
  60年來,《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和作為戰勝國的中國收回其固有領土臺灣、澎湖的歷史事實,為國際社會包括當年的戰敗國日本所承認。1971年第26屆聯大通過2758號決議,延續《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再度確認臺灣作為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無論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還是60年來的國際形勢的發展,充分証明,中國對臺灣擁有主權不僅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也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承認。臺灣島內某些政治勢力置基本事實和國際法於不顧,企圖為“兩國論”、“一邊一國論 ”、“臺灣獨立”尋找根本不存在的法律依據,是徒勞無功的,也是絕難得逞的。(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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