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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完善國家對受虐兒童的監護責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6-03 10:03:39  


  中評社香港6月3日電/新京報今日社論說,烏魯木齊市11歲的童童(化名)被父親褚某關在家裏3年之久,不能見人,無法上學。他的遭遇已經引起新疆有關方面重視,但救助工作卻陷入僵局。
  
  據稱,童童1歲多那年,母親因患憂鬱症自殺身亡。據家裏人說,母親的死使童童的父親褚某深受打擊。在失去工作後,褚某開始封閉自己,還把剛上小學二年級的兒子童童強行從學校拽了出來,從此過起了與世隔絕的生活。褚某不讓任何人到他們家,包括自己的母親和繼父,也不允許童童和任何人說話。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三年來,校方、居委會以及童童親屬的相關解救工作均告失敗。面對“解救者”,童童父親的理由是“我自己教”或並不需要幫助。時至今日,“童童事件”仍未取得實質性進展。前不久,由自治區婦聯、團委和街道辦、居委會等組成的調查組又去褚某家做工作,結果還是吃了“閉門羹”。

  社論指出,從這件事情上不難發現,如何有效“解救孩子”,是我們必須正視的一道難題。在這裏,我們需要有效“解救”的孩子,實際上又並不只是“童童”這一個孩子。由於家長的觀念原因,很多人將孩子視為自己肉體或精神上的私有之物,從而想打即打,想罵即罵,甚至想剝奪孩子的人身自由,就剝奪孩子的人身自由,致使一些孩子被迫離家出走,成為流浪在街頭的“棄兒”。在對自己的權利保護上,孩子很少能夠有自己的發言權,所謂“兒童權利最大化”成了空言。
  
  社論認為,因而要“解救孩子”,從制度建設層面而言,要積極完善國內現有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完成監護精神的轉變。
  
  有學者指出,根據國內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褚某的行為剝奪了童童的人身自由權和受教育權,已經涉嫌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可否認的是,根深蒂固的宗族思想和傳統,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國內未成年人監護制度“過分倚重親屬監護”的特徵。它主要採取了親屬監護為主,組織監護(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及民政部門)為輔的制度設計。

  但是,隨著國內社會的發展,當親屬監護失靈時,組織監護也常常因為“組織監護人不適合”而難見成效。譬如說,今天大多數單位與未成年人的父母只具有普通的勞動雇傭關係,並不承擔監護義務,而一些居委會或村委會同樣因為沒有專項資金或人手短缺而無法接手。所以,從這方面說,有必要建立起一種強有力的國家監護制度,嚴格執行監護監督與懲戒。

  此外,我們的社會救助機制還有待完善。為了解救童童,防止類似悲劇再次發生,有必要加強社區心理救助機制的建設。就在前兩年,哈爾濱一位母親因為生活不盡如人意,“受到了傷害”,終日躲在自己家裏。
  
  同樣是因為害怕自己和女兒受到外面世界的傷害,索性釘死房門從此足不出戶,只在陽臺上戴著面罩吊取食物,與女兒一起過了十五年與世隔絕的時光。如有心理專家呼籲,社會各界和有關醫療預防保健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在易出現情緒障礙的高危家長中,廣泛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對有情緒和精神障礙的家長認真做好心理援助工作。如果經檢查認定褚某有心理疾患,不具備監護人資格,童童親屬或居委會可以向法院起訴,依法變更童童的監護權。
  
  孟德斯鳩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父母之愛必須服膺於法律之愛。不可否認的是,二十一世紀的中國,不少父母仍然抱持“父母有恩論”的陳舊觀念,將孩子視為自己肉體或精神上的私有之物,任意剝奪孩子正常的權利,顯然,這有悖於一個開放社會的正常家庭倫理。與此同時,還應該看到的是,每個孩子都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他們的成長,直接關係到一個國家的成長。
  
  在此基礎上,社論相信,政府不遺餘力地擔起監護兒童之責,即是擔起未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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