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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概況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1-09 13:58:40  


  馬來西亞,簡稱大馬(馬來文:Malaysia、爪夷文:مليسيا),東南亞的國家之一。馬來西亞是一個由十三州和三個聯邦直轄區組成的聯邦體制國家,面積有329,845平方公里[2][3],首都為吉隆坡,政治中心則位於布城。馬來西亞共分為兩大部分,之間有南中國海相隔著:一個是位於馬來半島的西馬來西亞,北接泰國,南部隔著柔佛海峽,以新柔長堤和第二通道與新加坡接壤;另一個是東馬來西亞,位於婆羅洲島上的北部,南鄰印度尼西亞的加裡曼丹,而汶萊國則地處沙巴州和砂拉越州之間,由於馬來西亞的地理位置接近赤道,故馬來西亞的氣候屬於亞洲熱帶型雨林氣候。

  馬來西亞的國家元首稱為最高元首,而政府由出身國會最大黨或聯盟領袖的首相所領導,政治體制是沿襲自英國的西敏寺制度。外交方面,馬來西亞在1957年9月17日加入聯合國,也是環印度洋區域合作聯盟、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大英國協、不結盟運動和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成員國,同時也是東南亞國協(英文:ASEAN)的創立國之一。主要參與的軍事行動有五國聯合防衛和聯合國維和行動。

  馬來西亞歷史

  自古以來,來往中、印之間及其他更遙遠國度的商船穿航馬六甲海峽,使馬來半島成為東南亞主要的貿易中心。在托勒密的地圖上,馬來半島被稱為黃金半島(拉丁語:Golden Chersonese),馬六甲海峽則稱為象牙海灣(拉丁語:Sinus Sabaricus)。歷史上最古老的馬來王國在公元10世紀時自沿海港城開始發展,包括吉打州的狼牙脩(Langkasuka)、布秧穀(Lembah Bujang)、霹靂州的木歪(Beruas)、剛迦王國(Gangga Negara)及吉蘭丹州的盤盤。中國宋元時代稱這裡為佛羅安國、單馬令國。

  伊斯蘭教在14世紀傳至登加樓州。15世紀初,拜裡米蘇拉創立馬六甲王朝(滿剌加)但馬六甲王朝的繁榮卻招致葡萄牙在1511年的入侵。隨後荷蘭與英國也相繼以馬六甲為殖民中心,並逐漸控制馬六甲海峽。

  法蘭西斯.萊特在1786年開拓並發展檳城為軍事及商業中心。但很快的檳城的重要性就被史丹福.萊佛士爵士在1819年開拓的新加坡所取代。1824年,英國在《英荷條約》簽訂後,從荷蘭手中獲得馬六甲。1826年,英國設立了隸屬加爾各答的不列顛東印度公司的海峽殖民地,並漸於馬來半島擴展影響力。初期的海峽殖民地包括檳城、新加坡及馬六甲。1867年,設於倫敦的殖民廳接管海峽殖民地。

  當時,許多馬來州屬的統治者為了解決州內的紛爭而向英國殖民者求助。在殖民廳接管海峽殖民地的十年內,一些馬來半島西海岸的馬來州屬也相繼納入英殖民者掌管範圍。海峽殖民地的商人都希望英國政府介入馬來半島產錫州屬的內政。另外華僑黨派的紛爭及內戰,使英政府採取了有利於商人的炮艦外交。1874年的邦咯條約最終促成英殖民者的權力擴張。在20世紀之前,由彭亨、雪蘭莪、霹靂及森美蘭州所組成的馬來聯邦(非馬來亞聯合邦)為英籍總督們所管轄。這些總督聽令於駐在新加坡的最高專員兼海峽殖民地總督;最高專員則直接向倫敦的殖民廳報告。

  其他的馬來半島的州屬被稱為馬來屬邦。雖然他們不直接從屬英殖民者,但州內皆駐有英國參政司。四個北部州屬:玻璃市、吉打、吉蘭丹及登加樓曾經被泰國統治。英屬北婆羅洲(現為沙巴州)曾被蘇祿王朝統治,英籍的布洛克家族則管轄擁有大片森林的砂拉越州。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日本的統治及戰後馬來亞共產黨的叛亂,促使越來越多人支持馬來亞的獨立。戰後英國政府為維護利益所成立的馬來亞聯邦,使馬來族群更嚮往一個更有利於他們的制度,期間開始排拒新加坡留在新國體的要求,同時決定不實施雙重國籍制度,認為這將使許多移民族群同時持有馬來亞及祖國的國籍。馬來半島最終在1957年8月31日成為獨立的馬來亞聯合邦;這個新的國家並不包括新加坡。

  一個名為馬來西亞的國家在1963年9月16日成立。她納入了馬來亞聯合邦,英屬新加坡,北婆羅州(改稱沙巴)及砂拉越州(後兩者處在婆羅洲上)。汶萊蘇丹雖然曾表示有意加入,但最後因為石油利益糾紛而放棄。馬來西亞在獨立初期所面對的危機包括印度尼西亞總統蘇卡諾欲佔有馬來西亞的意圖、新加坡在1965年的退出及1969年5月13日發生種族暴力血腥衝突,史稱五一三事件。菲律賓也曾在這時期聲稱擁有沙巴州的主權,因汶萊蘇丹在1704年把其東北的領地讓給蘇祿蘇丹;這個問題尚未完全解決。

  1969年之後的數任首相不平等的給予馬來人種種特權在經濟領域和政治領域和受教育權的馬來西亞新經濟政策,遭國內各族群的反對,但反對無濟於事。至此以後,馬來人享有經濟政治教育上的特權、有利於馬來民族(稱bumiputra “土著”)及中庸伊斯蘭教的經濟及政治制度。

  馬來西亞政治

  根據1957年7月2日正式宣佈的《馬來亞聯合邦憲法》,為聯邦議會君主立憲制國家。1963年馬來西亞成立後,將1957年憲法改名為馬來西亞憲法,繼續沿用。憲法的規定,奠定了馬來西亞政治發展的基礎。

  馬來西亞國家元首為最高元首,由九個馬來州屬的統治者在統治者會議中選出,任期5年。最高元首擁有任命首相、拒絕批准和解散國會等權力,同時也為武裝部隊最高統帥。

  馬來西亞最高立法機構為國會,由下議院和上議院組成。下議院有222個議席,議員在全國大選中由人民選出,任期5年。馬來西亞從1959年舉行獨立後的第一屆大選開始,至今已經舉行了12屆大選;本屆國會於2008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大選後組成。以巫統為首的國民陣線(國陣)擁有137個議席,占議席總數的61.71%。人民聯盟(民聯)擁有82席,其中回教黨23席,民主行動黨28席,人民公正黨31席。上議院有70名議員,其中44名由最高元首任命,另外26名由各州立法議會各推派兩名,任期3年。

  馬來西亞根據憲法實行多黨制的政黨制度,但實際實行的卻並非典型的西方多黨制,而是一種由幾個政黨聯合組成政黨聯盟執政的制度。這種政黨聯盟形式最早出現於1955年4月馬來亞聯邦獨立前,當時的巫統、馬華公會和馬印國大黨為謀求馬來亞的獨立成立了“馬華印聯盟”,1957年馬來亞聯邦獨立後,“馬華印聯盟”即成為執政黨;1965年4月,為壯大力量,馬華印聯盟同東馬兩州的“聯盟黨”結盟,組成了“馬來西亞聯盟黨”;1969年,馬來西亞聯盟黨在大選中失利,後進行調整組建了一個新的政黨聯盟即國民陣線,從此在歷次大選中都穩操勝卷,執政至今。國民陣線當初成立時有巫統、馬華公會、印度人國大黨等9個政黨組成,後來政黨的數目偶有增減變動,目前共有13個成員黨。各成員黨保持相對的獨立性,但受各成員黨主席組成的國民陣線最高理事會領導,國民陣線的主席一般由巫統主席和署理主席分任。在大選中,各成員黨以共同的政治主張和競選宣言參加競選,加強團結和戰鬥力,這使得國民陣線成為馬來西亞最強大的執政黨聯盟。在以往的歷次大選中,儘管朝野政黨都展開了激烈的競爭,但基本上一直由巫統為首的政黨聯盟獲得大部分的議席,但是第十二屆全國大選切引發了一場政治大海嘯,國民陣線(國陣)承受了前所未有的打擊,喪失了大部分的國會議席,更丟了五個州政府的控制權。

  馬來西亞最高行政機構為內閣,由首相領導。首相由最高元首從國會下議員中任命,通常由下議院多數黨領袖擔任。現任首相為納吉.阿都拉薩,於2009年04月從巴達維卸任後接任首相。納吉是大馬第二任首相阿都拉薩的兒子,也是第三任首相胡先翁的外甥。內閣各部長由首相從下議員或上議員中推舉、最高元首任命。

  馬來西亞最高司法機構為聯邦法院。馬來西亞最高法院於198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在這之前馬來西亞案件可上訴到英國的樞密院。在1994年6月最高法院改名為聯邦法院。同時,聯邦法院之下,也設立了上訴庭,緊接著為高庭(高等法庭),高庭可分為馬來亞高級法院(負責半島)和婆羅州高級法院(負責東馬),各州設有地庭(地方法庭),州內的區又設有推事庭。另外還有特別軍事法庭和回教法庭(受回教法令管制)。

  十三個州中的九個馬來州屬各由一名世襲的馬來統治者為元首,各州統治者稱謂不同,為蘇丹、拉惹或嚴端,而非馬來州屬(檳城、馬六甲、沙巴和砂拉越)州元首由最高元首任命。各州設立州政府和州議會,州議會兩次大選間隔不超過5年,半島各州大選通常與全國大選同時舉行。各州由州務大臣(馬來州屬)或首席部長(非馬來州屬)管理行政,由各州元首從州議員中任命,通常由州議院多數黨領袖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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