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垂死病人自決救與不救 “安樂死”存爭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17 18:18:09  


香港法改會發表“預設醫療指示”文件諮詢;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劉柔芬(右)介紹報告部分建議。
  中評社香港8月17日電/就病人自決生死的議題,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推出“預設醫療指示”,在病人清醒前預訂一旦昏迷或病情惡化時的治療安排,包括是否接受輸血、維持生命儀器或其他醫治,在普通法下即使是口頭指示亦具法律效力。雖然法改會強調,這不等同“安樂死”,但有宗教團體批評,此建議形同消極性“安樂死”,助病人自殺,現在仍非合適時間推出。 

  香港《文匯報》報道,不少長期病患者持續與病魔糾纏,其痛苦實不足為外人道,但現時“安樂死”是違法,若病人已陷入不清醒狀態,只能在主診醫生及家人的同意下才能停止接受治療,莫論尊重病人意願,就連病人想怎辦也無人知曉。 

  法改會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小組委員會昨日建議“預設醫療指示”,主席梁劉柔芬表示,以口頭或文字形式確立了該指示的病人,當自己陷入了不可逆轉的昏迷、處於持續植物人狀況及病情已到末期時,可決定接受或拒絕哪種治療方法。 

  梁劉柔芬強調,“預設醫療指示”不等於安樂死,只希望病人能在清醒時,為自己計劃日後的醫療方法,以免日後病人不清醒時,家人及醫生未能按照其心意行事:“我們有一張範本表格,病人能清晰的填上自己的意願。其實很多人都不希望自己的生命,被人工儀器無意義的維持着,此舉更能確保病人的意願會被執行,及避免家人及醫生之間的爭拗。” 

  委員會副主席賴福明醫生表示,當病人的預設指示與其利益有衝突時,醫生仍會按病人的意願去做:“若病人因着宗教信仰而拒絕接受輸血,在明知自己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仍在預設指示上列明,就算家人反對,醫生亦只能跟隨其意願行事。”他強調,在預設指示上簽署的醫生有責任跟病人解釋所選取的治療方法,可能會對病人造成的影響。 

  “預設醫療指示”必須有兩名見證人簽署才生效,其中1人必須為醫生,而2人均不得是遺產承繼人;梁劉柔芬建議市民在填寫表格時要跟家人商討,令家人清楚明白其個人意願,而市民亦可隨時以書面或口頭上更改或撤銷指示。 

  至於為處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人的醫療作出決定的另一種情況,即由第三者代作決定,法改會建議修訂香港《精神健康條例》中“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一詞的定義,以清楚表明該條例中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給予同意接受醫療、監護和處理其財產及事務的條文,也適用於處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人。 

  香港善寧會發展總監陳丘敏如對預設指示卻表示歡迎,認為可以增加病人自主權:“我認為長遠應立法,並希望醫生可向病人提供這方面的知識,主動些與家屬及病人商談。” 

  不過部分宗教團體卻有保留,香港天主教醫生學會會長歐陽嘉傑擔心,此舉最終會令安樂死合法化:“病人可用預設指示,向醫生說,請你拔掉我的胃喉,令我餓死渴死。在某些西方國家,這是可以做得到的。” 

  法改會不建議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待社會上普遍接受才會檢討是否有立法需要。市民今天起可在法改會的網頁http://hkreform.gov.hk下載該表格。 

香港與外地做法比較:
 
  安樂死(外國定義):醫生在認為病人已到了疾患的末期,或已無復元希望時,若得到病人及家屬在清醒時的認同,主動替病人進行目的令其致死的治療。

  香港現時做法:不允許安樂死,但若醫生認為病人已到了疾患的末期,而且情況持續惡化,在家屬簽署同意書後,醫生可停止為病人進行治療,如停止提供呼吸儀器及把病人送往深切治療部等。

  預設醫療指示(建議):病人在清醒時預先設定指示,訂明在其病情已到末期、持續植物人狀況或陷入不可逆轉的昏迷之時,接受或拒絕哪種醫療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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