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地制度的制約因素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07 08:03:20  


  中評社香港8月7日電/國土資源部本月開始實行《招標拍賣挂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除對地價、規劃、套型比例加以限制之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規範設定了“用地預申請”制度——實際就是勾地制度,基本內容爲:當某用地人對招拍挂出讓計劃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可提出用地預申請,幷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可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後,將根據土地出讓計劃和土地市場情况,適時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挂牌出讓活動,幷通知提出該宗用地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參加。

  21世紀經濟報道文章說,經驗顯示,此項制度在香港的運作是較爲成功的。於是普遍寄希望它能够有效避免土地流拍的風險,整肅開發市場秩序。不過,事情恐怕未必如此簡單。勾地制度一端拴著土地部門,一端拴著市場個體,有如一樁生意人之間的買賣。通常的生意,都需要經過買賣雙方的意向性詢價、約定條件、支付價格等過程完成。這意味著,在實行勾地制度之後,土地部門將難免從一個公益部門、宏觀調控者的角色淪爲生意人或經營個體的危險。這種情况是已有政策所不容許的。因爲在2004年,國土資源部與國家監察部聯合下達命令,重申了取消協議出讓土地行爲,全面改行招拍挂,用意就是要杜絕那種私相授受、權錢交易。在此規定下,政府成爲國家土地分配的供應者與裁量者,不再是摻和市場的生意人。

  文章指出,在此制度下,土地可能會在很大限度內獲得平穩安全的交易保障,但土地交易秩序恐怕又會面臨一輪嚴峻形勢。具體體現爲:首先,勾地制度的採行顯示出土地部門壟斷和控制市場的屬性和欲望更加明顯與强烈,而非意味著他們正在尋求淡出市場。應該說,勾地制度本身就是一種市場干涉欲過度的體現。從香港經驗來看,土地部門爲了實現土地利潤最大化,在原有定期賣地模式無法保證土地正常收益的情况下,改行勾地制。而在內地,土地部門迫于高地價下多次流拍現象的壓力,决心實行勾地,首當其沖的因素仍然是土地收益,而勾地制度可以實現某種名義上合理與正當的交易。不過,儘管當下有著“規範市場、落實國六條”的背景,我們也需要留意政府與市場的邊界。

  其二,在確保收益的同時,土地部門推行勾地制度的確有著“穩定市場、調節供應”的良好用意。但勾地制度未必優于招拍挂模式,在當前的房地産市場形勢下,很可能非但平抑不了地價,反而可能會更加人爲地抬昇地價,形成新一輪供需瓶頸。正如一些人所指出的那樣,此時政府必須面對如何處理前期地價與房價飛漲形成泡沫和後期地價及房價回落市場衰退的問題。

  此外,如果制度不完善,勾地制度很可能會成爲一種名正言順的利益尋租。在缺乏相應的正式、非正式約束機制下,人情關、面子關、金錢關是必須具備的市場交易條件。就此而言,相互約定與授受成爲勾地的關鍵,後面的招拍挂則顯得有些流于形式與過場,交易透明度無從談起,很難控制交易環節存在的腐敗。

  其三,勾地幷不能很好地降低地價,使企業的購地成本壓力相應獲得緩解,相反地,由於受到一些要害部門或個人的操控,可能還會人爲地助推地價。

  最後,良好的制度環境、廉潔高效的政府、理性的市場個體、市場信息的充分表達、有效的運作程序等都是勾地制度能否順利推行的關鍵要素。當前,這些要素中有些仍有待强化,而各地各部門始終是條塊分割、各司其職的,有明顯的市場差异與地域屬性,在市場調配方面,很難形成統一的治理機制和模式。此外,中央政府需要謀求全局利益的穩定和平衡,但具體到地方上,謀求收益與經濟發展則是直接的動機——這也制約著勾地制度的執行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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