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台灣憲法 看看“總統”權限有什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6-01 08:18:42  


  中評社香港6月1日電/據台經濟日報報道,島内憲法授予“總統”的權限,主要是訂在第35條至52條,包括“總統”的統帥權、公布法令權、宣戰、戒嚴與任命官員等權力。另外,由於憲法增修條文授予“總統”得設置“國安會”,而“國安會”組織法中明定,“總統”負責決定“國防、外交”與兩岸事務等“國家安全”大政方針。

  依憲法規定,“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且統率全台陸海空軍。“總統”並有公布法律、宣戰、締約與媾和的權限,以及宣布戒嚴、赦免、任命官員與發布緊急命令的權力。

  值得一提的是,憲法第52條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也就是,“總統”在憲法的保護傘下,除了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的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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