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案情將全都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0-01 07:20:25  


扁夫婦:他人發票報機要費是“愛台灣”。
  中評社香港10月1日電/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即將偵結,陳水扁是否涉及貪瀆等罪備受矚目。據指出,若陳水扁涉案達起訴標準,雖任內享刑事豁免權無法起訴,但檢方將在相關書類中比照“通緝中的共犯”模式,說明陳水扁涉案情節。

  聯合報報道,台憲法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依實務見解,檢察官仍可偵查陳水扁所涉案件,只是在其任內不得起訴。

  如果陳水扁犯罪事證明確,雖然查黑中心數次對外說明“不會封存”陳水扁涉案部分,但未來檢方該如何行文才能清楚說明其涉案程度,成為關注焦點。據指出,屆時檢方在相關書類中,極有可能以“通緝中的共犯”模式,交代扁的涉案情節。

  實務界人士指出,“共犯”定義很寬,隨便被同案被告“咬”都會成為“共犯”,對於罪證不足的共犯,檢方會簽結或予不起訴處分;但若相關事證已讓檢察官想通緝某個共犯,即代表其涉案程度幾已無異於同案被起訴的被告,只差“到案”即可起訴。

  據指出,檢方未來若援引“通緝中的共犯”模式處理,其意義已不在於“到不到案”,而在於凸顯檢方認定扁涉案事證明確,只因受限於“總統”刑事豁免權任內無法起訴,就像無法起訴未到案的“通緝中的共犯”。

  事實上,目前根據查黑中心查訪到的事證,加上陳水扁自承以假發票報“國務機要費”,幾可確定陳水扁及“總統府”內核銷機要費的核心人士涉及偽造文書。

  據指出,未來檢方二次訊扁時,若扁再提不出新的有利於己的說詞,或無法回答檢方的質疑,屆時檢方偵結“國務機要費”案,應至少會依偽造文書罪起訴相關人,並在起訴書中詳細交代扁的涉案情節,且除了一些機密事項,應會“全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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