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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不能將“排汙費”當“保護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9-23 11:11:48  


  中評社香港9月23日電/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近年來,江浙閩粵等沿海地區進行產業升級,大量工業企業轉移到中西部地區。新華社記者日前在江西、安徽兩省採訪時發現,一些地方為了趕上這一波“產業升級”大潮,招商引資心切,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降低環保門檻,或專案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就上馬建設,或環評報告流於形式,反而成為污染企業的“擋箭牌”。
  
  這種狀況令人擔憂。它至少暴露以下主要問題:
  
  首先,一些地方政績壓倒民生。為了“PK政績”,許多地方政府挖空心思,通過給予企業“超國民待遇”來吸引投資。和漳州“前百名納稅大戶的子女中考可享受加20分照顧”一樣,一些項目建設本不可或缺的環評因此變成了招商引資的優厚籌碼。
  
  其次,隸屬地方使一些地方環保部門難有作為。由於這些地方政府更重視招商,領導及直屬單位都有招商任務,導致的環保部門難以執法。正如安徽阜陽市環保局有關官員所感慨:“招商引資是政府行為,領導要求打破常規,不換腦筋就換人。”
  
  然而悲哀的是,一些“有心無力”的環保部門連“心”都丟了,有的甚至參與到這種“貓幫老鼠”的遊戲中去,與地方政府、排汙企業共創“多贏”局面。當環保精神被扭曲,環境倫理被踐踏,真正受損的無疑是公益與民生。關於這一點,從近日曝光的甘肅徽縣300多孩子鉛中毒事件中得到印證。
  
  社論說,我們看到,一些不負責任的環保部門將排汙費當做了“保護費”,以環評為“擋箭牌”,監守自盜。江西省人大對10多家污染嚴重的小造紙廠檢查發現,這些企業雖污染嚴重但幾乎全都通過了當地環保部門的環評。所以,面對公眾的質疑時,那些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與當地政府部門,堂而皇之地出示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估通過證明,“以示清白”。
  
  2003年7月1日開始執行的《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排汙費的徵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汙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排汙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或者挪作他用”、“排汙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然而,在一些地方政府及地方環保部門眼裏,法律卻可以視而不見。
  
  一方水土養育一方人,一方環保呵護一方水土。近年來,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加與一些環保部門的無所作為形成鮮明對比。如有專家指出,要想真正改變這種“有心無力”的執法困局,最重要的是進行環保執法體制的改革,努力消除現階段條塊分割與部門職能交叉,實行垂直管理,以減少地方保護主義對環保執法的壓力,徹底解決執法力度不夠、監控力度偏軟的問題。
  
  社論認為,假如管制環保部門的權力以及環保部門自身的權力,過度集中在地方政府手裏,那麼環評書就成了一些急功近利的地方政府手中的一個籌碼。在缺少監督與相關政策支援的情況下,地方環保執法部門難免“坐收汙利”。
  
  顯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可以通過毀壞環境浮上政績的寶座,任何地方環保部門都不可以將排汙費當做“保護費”來收。當以上諸種怪現象開始走入公眾視野,而且我們可以找到一些堂而皇之的理由對其進行解釋或辯解時,我們的確有必要對當下的環保政策與環保執法進行一次深刻的環評與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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