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預設醫療指示”較“安樂死”可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17 12:20:27  


  中評社香港8月17日電/香港大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本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報告書,建議在港實施「預設醫療指示」,即個人可以在清醒時為自己未來一旦病重昏迷時不再繼續接受治療預先作出指示。

  社論說,如同任何現代社會一樣,「安樂死」的問題也一直在本港社會造成困擾,其中最突出的例子莫過於因運動創傷造成終生殘廢的斌仔公開去信當時的特首董建華,要求解除其「生不如死」的痛苦,批准其「安樂死」。

  當時,不少市民獲悉斌仔的遭遇,包括其高齡老父日日長途跋涉到醫院照料的情況,都贊同「安樂死」確是一種「最好」的解脫辦法。但是,其後經過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人士的關懷和協助,斌仔打消了尋求「安樂死」的念頭,決定繼續活下去,而且生存質素亦確實得到改善。這一例子,其實正好反映了問題焦點之所在:「安樂死」到底應否執行?或者應該由誰來決定執行還是不執行?就像斌仔,他本人曾堅決要求「安樂死」,不少人也曾經認為斌仔應該「安樂死」,但事情的最終結果卻並不是這樣。斌仔本人在得到激勵後珍惜生存、不放棄生命,也直接間接激勵了不少人積極活下去,這種意義又豈是一句「安樂死」可以解決、代替得了的?

  社論指出,事實上,圍繞「安樂死」的爭論,可說是對人類生存智慧的一大考驗。目前,全球只有荷蘭、比利時兩個國家和美國的俄勒岡州有「安樂死」的法例,其餘如美國、英國、澳洲、新加坡、日本等實施的都是法改會昨日建議推行的「預設醫療指示」。「安樂死」實施之難,難就難在涉及太多的不同層面與定義,如在醫學上如何界定「不治之症」或在治療上完全、徹底絕望?法律上又如何界定誰才有權作出此關乎生命的決定?還有宗教、文化層面上的生命意義和生存價值,就更難一言蔽之了。在荷蘭和其他一些西方國家,「安樂死」被詮釋為「直接蓄意殺死病人,以此作為治療的一部分」,或「直接而有意識的終止他人生命的醫療手段」,方法則包括藥物注射或終止儀器運作。而反對者則指出:「安樂死」是不道德和不合法的,醫生的天職是救人,職責是竭盡所能為臨終病人紓緩痛苦,而不是「協助」其死亡。

  社論認為,對如此一個全球人類都在爭論未休、都未能很好認識和解決的問題,香港要想在短時間內走到立法的一步,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法改會昨日提出的「預設醫療指示」建議,是比較現實和可行的辦法,現階段本港不宜推行「安樂死」,但問題始終要解決,包括部分人士確有此意願、醫療設施不勝負荷,以及已經出現的一些「變相安樂死」現象。如果「預設醫療指示」能夠得到落實,最少可以有一個規範和模式可遵循,不至於一些想「安樂死」的「死不了」,或者出現更多「自編自導」的「安樂死」或「不安樂死」。

  「預設醫療指示」的要點或「優點」,是由當事人自己下決定,而且是在其身體和精神都健康、健全的狀況下作決定,還有包括醫生在內的兩名證人從旁作證,日後一旦病情到末期、陷於昏迷或變成植物人之時就不再作延遲死亡的治療,定義應該是清晰明確的,即在某種程度上具備了「安樂死」的「效果」,但在法律、醫學以至倫理道德上又可以免去很多的程序和爭論。建議中的「預設醫療指示」,現階段仍只是一個嘗試,並不是立法;看來,在實施一段時間及進一步聆聽市民和醫學、法律等專業界人士的意見後,特區政府下一步應有予以立法的必要,更好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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