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報:立法尋求平衡 防止矯枉過正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7-07 10:45:56  


  中評社香港7月7日電/香港文匯報今日發表社評說,政府規管濫發商業電子訊息的條例草案今日刊憲,並將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鑑於過往修訂版權法一再拖延,一旦勢在必行又矯枉過正的教訓,今次規管濫發商業電子訊息須避免重蹈覆轍。更重要的是,立法監管濫發商業電子訊息,須在維護訊息自由流通、中小企業務正常發展與保護市民免被垃圾訊息滋擾之間,尋求合理平衡。立法宜循序漸進分段推行,並在推行後適時檢討法例是否過嚴或過寬。除了立法之外,政府還應承擔監管責任,考慮設立濫發電子訊息黑名單,加強與各服務供應商之間的合作,以增強遏止濫發電子訊息的成效。 

  社評指出,濫發商業電子訊息早已泛濫成災,令公眾忍無可忍,甚至特首亦成為被害者。本港社會近幾年來不斷呼籲進行有關立法,政府姍姍來遲的立法行動總好過不做。濫發商業電子訊息令市民被滋擾或被侵犯私隱,浪費時間和精力,並招致額外的通訊費用或其他開支,甚至可能令市民墮入電腦犯罪或詐騙活動的陷阱。當大量垃圾訊息壅塞空間時,對訊息的正常自由流通亦造成損害。因此,立法監管濫發商業電子訊息,是不可再拖延的必要之舉。 

  但有關立法應尋求平衡,防止矯枉過正。當局曾遲遲未修訂版權法,一旦修訂又矯枉過正,加上立法會袞袞諸公草率審議,以致新例窒息了文化資訊的正常交流,連正常的學習、學術、商業活動也遭波及,中小學校禁止翻印報刊上的文章作參考,學術、理論研究機構也不准翻印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其擾民弊端,令社會怨聲載道,後來不得不作出大調整。前事未遠,後事之師。

  本港作為國際訊息中心,各種訊息包括商業訊息豐富且自由流通。立法監管濫發商業電子訊息,首先要維護訊息自由流通,除了政府、政黨、宗教團體、慈善團體或個人所發出的非商業訊息不在規管範圍之外,非促銷性質的商業訊息,亦應不受規管,否則會窒礙商業活動。同時,本港超過九成八的商業機構是中小企業,很多中小企是透過傳統方法傳真廣告,若中小企失去唯一可作宣傳的空間,會窒礙業務發展。鑒於電子促銷活動並不都是違法的促銷行為,問題是由於濫發訊息才會對收訊人構成損害。對此,當局應透過立法,確立「選擇不接收」機制,確保中小企仍有足夠的市場推廣空間,而發出商業電子訊息的中小企也必須為收件人提供相關的途徑,讓收件人可選擇不再接收這類訊息。同時,電訊管理局應設立拒收訊息登記冊,給不願接受訊息的市民登記,減少市民因濫發的電子信息而受到滋擾。 

  社評總結說,政府不能因為立法而忽略或放棄自己的監管責任。除了立法之外,政府還應考慮設立濫發電子訊息黑名單,供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固定網絡服務供應商及流動服務供應商查閱,以加強各服務供應商之間的合作,增強遏止濫發電子訊息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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