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陳瑞仁已網開一面,陳水扁還高聲喊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13 08:40:37  


   中評社香港11月13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說,陳水扁回應“國務機要費”案起訴,在記者會上高聲喊冤,且攻擊陳瑞仁檢察官沒給他說明機會。唯若仔細閱讀起訴書就可發現,其實檢察官已對陳水扁網開一面;起訴扁珍共同貪汙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可謂只是最低限度的指控。 

  社論說,首先,所謂“國務機要費”,依預算法及會計法,編列的科目屬業務費,而非所謂的“機密費”,其全部支出皆應有憑證或附有案由公文的支出證明單。台灣“審計部”指出,將“國務機要費”分成“機密費”以及“非機密部分”,那是台灣“總統府”自己的分類。換言之,欲查究陳水扁使用“國務機要費”是否涉及貪汙,理當清查全部“國務機要費”,並逐筆追蹤用途才對;但陳瑞仁卻按“總統府”的自行分類,只追查了陳水扁自認需要憑證核銷的“非機密費”部分;對另一半並無法律依據的“機密費”,則未追查。如今,自提憑證的“非機密費”已查出如此膽大妄為的情形,則未附憑證的“機密費”部分是何種景況,不難想像。檢察官切去這一半,對陳水扁已是網開一面。 

  其次,在陳瑞仁追查的“非機密費”部分,他又區分成兩大塊:一千四百八十萬元,認定涉及貪汙和偽造文書;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則認定僅涉及偽造文書。這兩大塊的區別,就在於一千四百八十萬元的部分,陳水扁辯稱用於“甲君專案”等,經查純屬謊言;而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的部分,檢察官則以對陳水扁的最大信任,均採信了用於“秘密外交”的說詞,所以只起訴偽造文書罪嫌,未認定扁珍貪汙。 

  社論指出,其實,擅將“國務機要費”用於“秘密外交”,即屬違法,但陳瑞仁並未追究。而比較上述兩大塊陳水扁的辯詞即知,實因一千四百八十萬元的部分實在交代不過去(捏造“甲君”情節),檢察官始以貪汙罪起訴;否則,只要其辯詞稍具“可能性”,檢察官即在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那部分,採信了“秘密外交”的說詞。但是,這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究竟是否用於“秘密外交”,還是有許多值得商榷的餘地。 

  檢察官認定這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用於“秘密外交”的邏輯推理是這樣的:支付外國公關公司(即所謂F案)的美金一百零八萬元,及民運人士的美金二十萬元,其由誠泰基金會或張姓人士等匯出者,均為現金結匯,而此現金則謂來自馬永成或林德訓;馬永成和林德訓自稱,他們的錢是來自“國務機要費”,包括機密費(不用憑證)以及非機密費(要憑證);而其中來自“非機密費”的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係以太百、一○一、微風廣場等禮券發票(均係扁嫂蒐集之他人發票)領出。然而,何以見得誠泰基金會等結匯的現金,就一定是來自吳淑珍蒐集發票所領出的“國務機要費”呢?檢察官說,這兩案發生的期間,馬永成領出的“國務機要費”的“機密部分”達二千八百七十餘萬元,林德訓則達三千萬餘元,“數額足以涵蓋兩案”,故“兩案確有均由‘國務機要費’支付的可能”。然而,“可能”,並非“必然”,容後詳論。 

  陳瑞仁又說,吳淑珍蒐集這批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整數大額”的發票,與一千四百八十萬元“零星小額”的發票不同,是“有計劃性之取得”,所以就“無貪汙罪嫌”;因此,亦不能因馬永成和林德訓在“甲君”案上說謊,就不採信他們在“F案”的說詞。 

  社論指出,檢察官就此排除了“移花接木”的嫌疑,但在推理上的破綻卻十分明顯:僅以馬永成、林德訓領出的“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部分“數額足以涵蓋前述兩案”,就作出跳躍性的結論而謂“兩案可能由‘國務機要費’支出”,實是文不對題,未免太無說服力。檢察官的觀點是:相信這項“秘密外交”的錢是由“國務機要費”所出,然後認定,即使是只用馬永成等所領出的“機密費”來支付,亦已付得起了(金額足以涵蓋),那麼就也不必再細論系爭的“非機密費”是否用於該項“秘密外交”了。但是,倘若該項“秘密外交”全部由“機密費”支付,豈不正好證實系爭的“非機密費”部分下落不明?檢察官應當查究的正是:既然“機密費”部分已敷使用,又何必將同項“秘密外交”拆成“機密費”及“非機密費”兩半來報銷?更遑論,台灣每年“秘密外交”及情報工作的結餘皆達數億元,又何勞陳水扁用假發票報銷?陳瑞仁陷於此種見樹不見林、自相矛盾的境地,對於通篇起訴書而言,不能謂不是美璧之瑕。 

  至於謂這批發票屬“整數大額”,即認定不是貪汙,更是不知所云。檢察官認為,“零星小額”涉及貪汙;但在起訴書中指出,“整數大額”因“開立時間分批集中,屬有計劃性之取得”,然後再經一段語焉不詳的推論,即跳躍作出“應僅成立偽造文書而無貪汙罪行”之結論;此一論斷,亦失諸輕率。正如本報日前社論指出,“零星小額”報假帳是吳淑珍早期的操作手法,自甚不便;後來發展出以禮券發票“整數大額”的手法,恐怕只是報假帳的策略升級而已,未必因“整數大額”即能證明不涉貪汙。 

  社論表示,陳瑞仁的這篇起訴書,已有其光大憲政與司法的歷史評價,經此挑剔亦是瑕不掩瑜,但若求全責備,卻仍有可待公評的餘地。正因陳瑞仁網開一面,對涉案發票作出“零星小額涉貪汙/整數大額不涉貪汙”的認定,陳水扁遂打蛇隨棍上,公開攻擊檢察官對“秘密外交”有“雙重標準”,認陳瑞仁是自相矛盾。至此,陳水扁不啻已將“檢察官已證明確有秘密外交存在”,及“整數大額不涉貪汙,則零星小額更不可能貪汙”等,視為其自辯脫罪的“巧門”。 

  此外,陳水扁恐有教唆馬永成、曾天賜、趙建銘等串供偽證之罪嫌,陳瑞仁亦根本未追究。而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等人,均被查出以個人消費發票供吳淑珍報銷“國務機要費”,另馬永成等人更涉及幫助吳淑珍報銷、領錢;嚴格說來亦有“幫助貪汙”的犯罪嫌疑,若有人在扁嫂報銷取得“國務機要費”之後,亦取回了自己消費的金額,那更是貪汙的共同正犯;但對於這些部分,檢察官卻以一句“饒了他們吧”,未再深入追究陳水扁的兒女,更以馬永成等人“不知情”,亦放過了他們。這應當也是檢察官網開一面吧! 

  然而,陳水扁竟然還要高聲喊冤,豈非辜負了陳瑞仁的一念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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