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8日電/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和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將於八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其中物權法草案著意申明了我國基本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主體”,並從多個方面強化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
大公報報道,新的物權法草案共五編、十九章、一百四十七條,最大的改動是,用較多的條款對國家所有權作了規定,回應外界的異議,以確保這部重要的法律能在此次大會上順利通過。
申明“公有制”為主體
權威人士說,新的物權法草案開宗明義表示,把堅持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物權法的基本立法原則。草案規定,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新的物權法草案對國有財產的範圍、保護人,以及保護等增加了很多條款,做了詳細的規定。
草案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基礎設施、國家機關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國家出資的企業均屬於國有財產。
草案並從多個方面強化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甚至囊括了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方面,草案規定,因濫用職權、合謀私分,玩忽職守瓜分國有財產,或者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都要追究法律責任。
新的物權法草案還對集體財產的範圍和保護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以確保集體財產的安全。
平等保護三種主體財產
權威人士表示,新的物權法草案規定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享有平等的保護。
物權法草案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因此,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國家、集體、個人三種經濟主體都應依照憲法得到公平、平等的待遇和保護。”
新的物權法草案規定,個人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繼承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哄搶、破壞。
至於公眾關注的小區內的業主的權益也作出了規定,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共有部分、電梯等公用設施和綠地等公用場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專章保護被拆遷戶權益
權威人士透露,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民眾的房屋和土地經常被徵用,而補償很低,對此,物權法專章做了規定。
新的物權法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並足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對於徵用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情形,物權法草案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不動產,應當給與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