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論法 查無需單據部分 檢方應舉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29 07:54:43  


   中評社香港11月29日電/特別費不用單據核銷的一半,要不要查、如何查,檢方標準不一。很多包括司法官在內的法界人士認為,若要查這一半,檢察官須負證明涉有不法的舉證責任,否則首長毋須自行說明用途以證明自己清白。

  臺灣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告沒有自證不法的義務,檢察官對犯罪事實負有舉證義務。以行之多年的特別費使用、核銷問題,主計單位原本即規定半數特別費不須單據核銷,依此信賴精神,就是考量特別費許多用途毋須細究。

  聯合報報道,一位檢察長便不客氣講,不用單據核銷的特別費,首長依主計單位規定所賦予的權限,不管是領現金、支票或匯入帳戶,只要簽收領據就算完成合法的行政程序;既然制度規定如此,如何要求當事人保留過去的帳目、支出憑據?

  這位檢察長並認為,無需單據的特別費制度,基本上是信賴首長,尊重首長使用特別費的權限;如果檢察官認為有問題,應負舉證責任,拿出證據證明首長的不法,而不是要求首長回頭去蒐集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

  另外,因特別費案涉及侵占或貪汙犯罪,檢察官追究時,也應查明當事人究竟有無”犯意“(明知不法而故意據為己有);同樣的,檢察官也要能舉證,指述當事人確有犯意,而不是憑空認定。

  法界普遍認為,”國務機要費“案中,檢方主要是從核銷發票中發現“第一家庭”消費紀錄,尤其是吳淑珍購買鑽戒及透過友人蒐集發票支領的金額太大;且是在“第一家庭”未說實話情況下,主動追查出的結果,等於完全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至於,目前遍及各地方的首長特別費問題,重點應在調查有無持用他人消費發票支領公款;對於過去制度上不用單據核銷的部分,檢方有無權限追究支領後的用途,如何證明遭到不法挪用,都是檢察官必須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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