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放寬多個行業人士在台停留時間 可達一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2-15 21:39:00  


  中評社香港2月15日電/台灣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今天通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大陸宗教、產業科技、體育、傳播等專業人士到台限制與眷屬隨行規定。大陸體育人士到台協助台灣體育代表隊,績效良好的,在台停留期間由原先六個月延長為一年。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說,這次修法作業是配合“行政院”引進高科技人才,提升台灣科技技術水準,並推動台灣亞、奧運代表隊選手培訓工作的政策指示。這項草案將報陳“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發布實施。

  據中央社報道,劉德勳指出,原先大陸專業傳播人士到台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規定須在兩個月前提出申請,修正草案予以放寬,如有緊急情況,時間上並沒有規定要多久前提出。

  此外,這次草案增訂放寬大陸地區演員到台拍片,得申請其助理人員五人陪同到台;也開放大陸宗教人士到台到台政府許可的宗教研修學院研修宗教教義,停留期間最長可達1年。

  劉德勳說,過去大陸專業人士到台申請時要附回程機票,草案修正後,如果在台停留期間超過六個月,回程機票可以免去。

  他表示,大陸地區體育人士到台協助台灣體育代表隊,經“體委會”考量後可以延長其在台停留期間,草案規定,如績效良好,在台停留期間由原先六個月延長為一年,如為辦理亞奧運培訓,停留期間可以達六年。

  劉德勳說,這次修正草案也增加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及體育專業人士在台停留期間達四個月以上,原則上同意可攜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子女同行,讓其在專業與家庭有兼顧的空間。

  他表示,這次草案修正希望大陸專業人士到台以團進團出的方式,以避免“意外事件”。“陸委會”又稱,這次修正也採取多項有效的管理措施,如“大陸專業人士來台行程或日期有變更,邀請單位應於入境三日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對於未依前項規定隨團入境者,主管機關得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刪除入出境許可證效期延長的規定”、“賦予邀請單位對於大陸專業人士來台事由消失時的通報義務”等,加強對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後的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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